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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个人认为,上述“音响、投影、点歌器等设备”可以随时更换,而不必非得与装修同时进行;由此可以认定“具有不同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您单独将其确认固定资产。而最新版本《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将上述设备单独列示,自可说明不必与会议室(装修)同时入账。
也就是说,上述“音响、投影、点歌器等设备”单独确认,其他装修费用单独确认(并入会议室价值,或者因其金额不会太高直接作为“管理费用”亦可)。
【解答】您好!您没有说明“安装费200元”向谁收取、最后归谁(本公司或者净水器公司),但是我猜想应当是我们负担、而归他们;要不他们这么做就亏了。也就是说,双方通过合作:本公司作为一种扩展业务之方式;对方公司则通过收取安装费来取得收入。那么,我们公司所负担的“200元安装费”,其实就是扩展“宽带安装”业务的销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贵公司“有一张广告费发票有问题,以前年度的,走的费用”,在取得发票年度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请问您的单据是指什么单据?
【解答】您好!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限于自然人股东)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需要股东大会分红决议、股东领取单据或者银行转账单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报告表)等原始资料。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因员工生病而发”,则本有“福利、抚恤”性质,且非人人有份;如果不是金额特别巨大(超过上述计提金额),且非获取者用于购买上述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资产,可以适用税法条款予以免税待遇。总之,掌握“特殊原因”、“并非皆有”、“金额适当”即可。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定期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通讯费补贴可以人人有份,且可以扣除部分“公务费用”(具体标准需要向当地咨询),但需要纳入“工资薪金”申报体系,也就不必凭票报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后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技术部只有指直接从事研发活的人员相关费用、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计入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解答】您好!是的,这些都属于“宣传推广费”(销售费用)范畴。区别处理尚须区分:
一、上述兼职员工需要注意临时工、劳务工的区别。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属于工资薪金(临时工),则使用自制单据、银行单据等入账即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结转销售费用;如果属于劳务费用,则应当取得发票入账,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当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餐费方面,如果认定为劳务工,则可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如果认定为临时工,则应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三、因上述公务之车费可以据实报销,作为销售费用。(若发放车辆补贴则另当别论。)
【解答】您好!出口销售收入核算以离岸价为准,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处理。因此,不存在“选择”的问题。
关于出口佣金税前扣除为问题,应按照财税 [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如果增值税出口退税佣金已冲减收入,那么所得税上的收入自然也是冲减后的收入。不过,佣金5%限额是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门规定,无需、也没有必要一定要与增值税处理挂钩。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有些不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 ,再答复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