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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没有风险,直接当收到了普通发票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当然,这些物品本身并不作为销售目的,持有时也不会明确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直接费用化,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其实也符合会计准则。
您好,gpt是美国公司的产品。我之前使用谷歌邮箱在外网注册的,您可能先需要外网支持。
另外,同类ai现在国内的产品也很好用。有讯飞星火,kimi,文心一言等等,我自己用下来和gpt没有太多差别
不需要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主要涉税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不能税前扣除。
二、若向自然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借款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以上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四、未缴足出资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您好,
预算问题通常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成本分配,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但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员工A的情况,如果员工A在4月从人事部转到财务部,从预算费用的角度来看,理论上应该按照员工A实际服务的部门来分配工资预算。也就是说,1-3月的工资应该计入人事部的预算,4-12月的工资计入财务部的预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人事部和财务部的预算已经确定,并且没有特别的调整机制,可能需要通过内部协调来处理这种跨部门人员变动带来的预算调整问题。
对于员工张三的情况,如果A部门与C部门合并成了D部门,那么在架构调整之后,原A部门的预算和责任通常也会转移到新的D部门。因此,张三使用A部门预算做的项目,在合并后,这个项目的费用应该算作D部门的费用。这样做可以确保预算和成本的归属清晰,并且符合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实际情况。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建议与公司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确保预算调整和成本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如果需要,可能还需要通过管理层的决策来确定最终的处理方式。
直接按照A公司净资产转让给乙公司即可,由于A公司持续亏损,故不产生所得税。甲公司贷:长期投资,借:银行存款;乙公司借:长期投资,贷:银行存款。
不符合,两个自然人股东将直接持股转让给法人,尽管两人仍然是股东,但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如果存在转让收益,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
您好,建议看下官方整理的解读
烟台综合保税区 政策解读 一文读懂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https://bsgq.yantai.gov.cn/art/2023/1/18/art_267_2903616.html
如果上述“开发服务和市场客户开发服务”于供应商向您公司销售货物时发生,则应当视为该项销售货物之“价外费用”(除非服务市场价值大于货物市场价值),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计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