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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项贸易是属于货物贸易,目前我国货物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只有进出我国的货物才需要向海关申报,你公司货物为入境出境不需要申报报关。
对这类特殊交易目前较少有专门规定。如果去银行申请付汇,如果数额较大,难以说服银行。
建议,1、去当地银行询问这类交易当地的规定怎样有没有先例;2、该货物是否运输中通过中国,如果通过可以根据过境向海关申报,并实现收付汇。
根据问题的叙述,计提的互助基金计入福利费应该没问题,但当年计提未实际支付用于救助特殊困难职工的差额部分应当纳税调整增加。实际支付部分应当凭相关的审批手续及当事人签收救助款的相关手续作为入账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救助金无须申报或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
1、这种按照许可数量收费的情况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增值税6%,附加税。
2、付汇的资料和税款计算比较复杂,在简要的问答中难以回答请参考《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税务指南》一书,里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资料和计算过程有详细说明,内容较多。
3、只能按特许权使用费,按劳务的话虽然可以少缴税,但是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选择余地非常有限。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是属于门窗制造行业,但是兼营门窗安装(确切是来说是属于混合销售型),按理说我们开发票只能开17和3的,但是这样的话,我们的进项缺口就大。现在我们有一个方案就是,另外注册一个公司,这个新公司负责制作门窗,(把现有的公司改为安装行业)我们就从这个新公司买过门窗成品来,负责安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上述“另外注册一个公司,这个新公司负责制作门窗,(把现有的公司改为安装行业)我们就从这个新公司买过门窗成品来,负责安装”,符合上述政策中的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以外“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尽管购进时17%税率抵扣,安装时11%税率计提销项税,此种形式依据目前政策无税收风险,但购入时产品价格必须是公允价或市场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专家建议可不成立新公司,合同中分别签订货物和安装两项业务,发票分别按货物17%、安装服务11%税率开具。
一、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取得普票作视同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外购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雁行存款。对外捐赠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销项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您好,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与增值税缴纳,均是以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主体,项目部之间的独立核算,是对会计信息分别体现的要求,各项目部之间的税金无需分摊。
建议,总部与项目部,以及项目部之间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滞纳金计算时间: 应从年度终了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您好,可根据股东转让的相关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工商部门办理的材料,完成最终变更的材料等作为原始凭证。
股东变更,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股本)——股东甲
贷:实收资本(股本)——股东乙
企业三证合一后新税号变更,通常税务机关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对旧税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大厅认证)。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近期取得某供应商用我司旧税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未核对每一张发票的信息,把用我司旧税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认证了,并且通过了国税认证,当月网络申报增值税也已申报成功,一窗式比对通过”,系统未提示异常,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日后无税收风险。
不可以。物业公司代收业主电费,电表没有分户,电业部门将发票统一开具给物业公司,其中应由业主承担部分,业务实质为物业公司购入电再转给售业主,并未代收款项性质(代收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因此,此项业务会计和税收处理上均应按购销商品处理,不可以先计入公司费用再冲减公司费用,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医药行业费用发票报销期限的通常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收政策未有此项规定。税收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只有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不符合作废条件开具红字发票,所以,预开票不能做红冲发票。如果为发地产企业自行开发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发票,不产生增值税,不需申报,结算全款时也不需要冲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