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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发生一笔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保理公司(比如100元的应收按照40元出让)”。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贵公司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保理公司,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保理公司(比如100元的应收按照40元出让)产生的损失,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上述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废料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货物,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税率按企业生产的产品适用税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既然属于“股东”,则与其所投资单位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通常情况下,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贵公司上述项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剩余5栋楼均可以备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您好!可以直接开具“利息”,分类简称“金融服务”。
如果并非以此作为主营,则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既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对应支付利息作为“其他业务成本”较好。“财务费用”(借方)通常反映本企业自行使用资金所付利息;而自有资金存款利息、客户占用资金(并非借贷活动)的使用费、获取的现金折扣等,则可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解答】您好!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要求据实进行处理,而不是依合同(印花税可能除外);当然,作为税务管理方面,也有可能就合同与实务之差异进行调查,您则须向其证明之(比如提供发票及清单明细、出库单据、银行流水、运输票据、补充协议等)。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项目填写不齐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首先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举个例子说,美国和加拿大是联盟关系,但我们不能说美国和加利弗尼亚、亚特兰大是联盟关系。也就是说,从公司层面讲,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这就是二者的关系。
二、但是,税法角度,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上,一般分公司可以认定为独立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既然属于独立纳税人,这就涉及关系认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显然,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是存在拥有、控制关系,二者利益亦为关联,且皆为独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自然应按照关联关系对待;而其交易则视为关联交易,依照税法进行处理。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我公司的交易平台上,A为供应商(企业),B为会员客户(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C为会员客户(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A将一款产品销售给B,成交额500元,B拥有这款商品货权,又出售给C,成交额1000元”。上述为两项业务:一是A将一款产品销售给B;二是B拥有这款商品货权又出售给C。C有发票需求,直接由A开具1000元的发票给C,AC属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违法行为。C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商品销售发票。
【解答】您好!
其实,政策规定已经明确。至于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属于委托方”?“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这些情形则属于您自行据实确定。您说“可能归属我司或买方”,我不明白您的意思?这个应当已经合同明确约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