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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传话:
1、根据仅有的已知条件(条件不全面),由于持股比例10%,A公司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贷: 资本公积 10
2、甲公司无需做会计分录对投资进行调整,有C公司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1、有关本企业123营政府收购,政府拨款涉及到的相关税金有哪些?
答复:涉及企业所得税,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子公司昌吉市鑫京园有限公司变为分公司或出售有哪些相关联的税务问题?
答复:首先该法人子公司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尔后由母公司作为股东收回资产后再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在此过程中除涉及法人子公司清算所得税外,该子公司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还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如将子公司出售则属于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由股权转让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3、财税(2015)5号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转移、变更到合并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后期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是否有相关文件?
答复:由于该文件尚未到期,因此需要等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明确,一般而言会予以续期。
4、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确认收入,涉及税收有哪些?
答复:涉及企业所得税,具体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1)我公司选用外部服务商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中餐、晚餐),上夜班工人(23:00-07:00)由于此时间不在公司用餐,公司按照每餐的标准将餐费补助发放给员工个人,例如:每个夜班补助10元餐费,请问,补助的餐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属于工资薪金中的补贴,还是属于福利费?
答:此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此误餐补助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管理,而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纳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且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六是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而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管理。
凡是企业因职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职工已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而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可见误餐补助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管理,而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纳税管理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我公司异地出差员工,公司按照每餐50元的标准发放出差补助。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此差旅补助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如果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根据(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法人正常分红,税后利润分配无需再额外缴纳所得税。
47号公告废止了19号公告超过认证期不能开红字发票的规定,且上述情况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也可以开具红字,但个人认为:不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仅因逾期未认证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是不符合现行文件规定的,是有风险的。因为目前50号公告并未废止,它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逾期都采用开红字的方式,50号公告就没意义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那这作废的第五条又是什么呢?第五条内容很多,我们来看看一条比较关键的,“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19号文发布的时候,超过认证期还是不能开红字,但是47号文废除了这条,而且没有规定在认证期限内这几个字,说明47号文已经对红字发票开具放宽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需要视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是否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达到该时间,即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宜滞后开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需要视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时间以及是否收迄款项来定。
如属于在建商品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应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如售楼处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则属于为销售开发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经营费用,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支付前期物业费各地有相应的地方规定,承担的时间和比例有所不同,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所有的物业费都由开发商承担、业务大会筹建组三个月等等,各地不尽相同。
小编传话:
(一)异地缴纳问题:
1、按当地的工资标准的比例,折算成工资一并发给员工(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需经公司所在地的劳保部门同意),由员工在当地的个人流动窗口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可与员工所在地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社保代理合同,由人事代理公司代理交纳这部分员工的社保(需与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确认后执行);部分地区虽然允许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公司所在地,但是依然要求社保在公司所在地缴纳。
3、有员工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列支劳务费,这样做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4、如果条件允许且确有需求的话,建议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等缴纳社保及个税,这样可以完全合法合规,这种方式在很多大中型企业中很普遍。
(二)个税缴纳:
1、异地缴纳的社保取得合法的凭证,多数地方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如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1、按当地的工资标准的比例,折算成工资一并发给员工(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需经公司所在地的劳保部门同意),由员工在当地的个人流动窗口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可与员工所在地的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社保代理合同,由人事代理公司代理交纳这部分员工的社保(需与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确认后执行);部分地区虽然允许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公司所在地,但是依然要求社保在公司所在地缴纳。
3、有员工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列支劳务费,这样做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4、如果条件允许且确有需求的话,建议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等缴纳社保及个税,这样可以完全合法合规,这种方式在很多大中型企业中很普遍。
(二)个税缴纳:
1、异地缴纳的社保取得合法的凭证,多数地方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如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股东(个人)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如果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根据(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法人正常分红,税后利润分配无需再额外缴纳所得税。
36号文规定的贷款服务不是专指银行贷款,36号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目前税务总局并未规定差旅费免个税的金额标准,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具体标准建议参考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部分省份,如浙江省曾出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 [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是否有差旅费免个税的金额标准限制,请咨询本市财政税务部门。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即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可以换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