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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进预付卡时,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管理,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凭借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贵公司用于职工福利给员工发购物卡每人800元,应根据发票和职工签字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于立项时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解答】您好!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这里有几个要点:
一、实际进行研发活动,且属于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应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特别活动、特定行业
三、注意会计核算要求和委托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提交及留存相关资料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详情建议查阅一下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相关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解答】您好!
从描述来看,贵公司业务应该属于公司分立重组业务。相关处理参考,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土地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注意 此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解答】您好!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如果属于清包工项目或者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开具发票,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合同材料
(一)如果上述材料属于外购,则上述情形属于一般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既然建筑企业,则应以11%税率一并确认。
(二)如果上述材料属于自产,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原则,如果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关于“清包工”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如您所述,上述“20%的材料”若只是属于辅助材料,而建设方仍需采购其他主材,则仍可算是清包工建筑服务。
【解答】您好!
只要确实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一般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认证(确认)、抵扣。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工会经费)、四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说明一点,上述不包括“社保费用”,其实是站在支付单位角度来讲,即“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这个口径下,单位负担的部分。至于个人负担部分,那是个人一项支出,并非不是个人工资;即都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至于个人怎么支付,或者委托单位代付、代扣,则属于个人处理其工资。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填报规定: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应根据各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所以,年初所有者权益根据2016年年报期末数填列。年末所有者权益应根据构成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各科目2017年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因为本年报 年初数根据上年 年报年末数填列,所以这个指标与上年年报是有关系的。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此笔借款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除去此类情况,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分析:
因为是银行罚息,我们第一反映可能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者在“财务费用”与“营业外支出”之间举棋不定。我们先看一下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分别对“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规定的核算范围:
财务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损失(减汇总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这里的利息支出并没有排除罚息支出。
营业外支出: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这里的罚款支出前提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罚款。比如交通违规罚款。但不包括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罚款支出,比如经济合同违规支付的违约金、罚款、银行罚息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局也有明确说明: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规定:“(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