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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缓息税实际上是企业迟交税款应当补缴的资金占用成本,因此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我理解是不需要开票的,总分公司本来就是合并纳税的,这个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以无需开票。
如果上面这个“Wind终端软件”属于对方“专有技术”,则此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如果并非“专用技术”,则此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然,如果二者不好区分,也没太大关系,因为税率是一样的,都是万分之三。
至于政策依据,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当然,税法只是告诉什么合同征多少税,但具体什么是专有技术,什么是技术许可,则并非税法定义范畴,可执行行业定义。
您所说“为新车间提前招人”,这些人是负责车间建设,还是将来是这个车间的工人呢?
三季度预缴申报进行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只是截止3季度末的金额,汇算清缴需要对全年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填报的,汇算是按全年总金额申报。
你的意思是一个人即负责实物发运同时系统中发运记录也是由他操作吗?个人理解这个不合适的 属于不相容的职务,就类似于出纳管钱还管账是一样的,容易出现舞弊。
个体户需要根据提供的增值税项目,决定是按什么税率计税的,还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的。
经营所得个税,需要计算该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也就是计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可以扣除事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找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计算经营所得的个税,这个不需要和综合所得合并,是单独计税的。
这里不能发截图,税率给您一个链接吧。https://www.shui5.cn/article/b4/108649.html
这个确实有的企业计入维修等相应事项的费用中,但严格来讲我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中的,如果想全额税前扣除,可以约定维修费中包含机票款,然后取得维修费的发票扣除,就比较合规了。
一、该表应当包含当年涉及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年初有、年中处置的部分。
二、无论编制报表,还是纳税申报,皆有一个基本原则——据实。因此,二者使用的,完全就是一套数据。
根据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我并未听说过针对银行账户冻结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金核准的案例。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正常计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并确认加计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我们来参考一个资料。
问题内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3-1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