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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两名股东,有两种方式,即原三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增加的两名股东,或对新的两名股东增发股票。若三名股东代持了相应的另位隐名股东的股权,相关代持股协议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三名股东变更为五名股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小编传话
追问所叙述的情况,没有风险,不存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总分机构各自要按业务实际情况,做到核算清晰,资料完整,避免税务机关产生疑问。
如果是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酬计算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贵司自产货物是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但若符合上述第3条由于未按规定申报或补齐出口退免税凭证则只能享受免税政策。
小编传话:
销售人员的提成,其实就是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标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模式,销售人员提成应当与其工资一起计入销售费用,且在发放时,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成在年底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发放的,按一次性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筹划模式是:尽量均衡销售人员各月所得,以免因某个月有较大的收入、适用高税率而多缴税。
不规范的处理模式有:为销售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个人的差旅费、交通费、餐费、杂费支出;单位取得收入,其中部分不入账,存入“小金库”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这两种方式下,确实从账面上看,销售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少了,但有税务风险,还会有内控的风险。这两种模式在不规范的企业中普遍存在。
风险提示:不规范的处理模式均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为销售人员报销的费用,有的没有合法材料支撑,一旦问题被发现,会在稽查时纳税调增,且要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设小金库的前提是要有隐匿的收入,而这也是稽查的重点,但查处的难度要稍微大一些。
小编传话:
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捐赠途径,即:必须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名单,每年会公布一次。如:《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703/20170300003492.shtml),名单中会有与教育事业有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会有相应的章程,其章程会约定受捐赠资金的用途,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到捐赠款项将会用于资助教育发展项目等。
所以,要想满足捐赠扣除的条件,必须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且需要取得相应的、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依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应开发票,这个不是单纯的赔偿,实际是运输商将这部分损毁商品购买回去了,因此运输商要求开票是合理的。企业原来开具购买方的这部分发票应红冲以及增加的销毁费运输费等应增加税金金额和运输公司收取,这样税上是不损失的。
临时雇佣的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应该作为劳务报酬支付,根据个人所得说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每次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说,超过的按照20%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交与不交看各地国税口径,营改增之后,各地国税局口径不一致,有的地方规定需要交增值税,有的地方规定不需要交,所以目前要看各地的口径。
检测中心属于服务性质企业,涉及的税种与一般企业相同,属于独立核算企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编传话
问题(1)答:
问题所述交易不存在问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不同,前者是独立核算单位,后者一定是指法人,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总公司与分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交易,发生应税行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给对方。
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指的单位,可以理解为法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且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
问题(2)答: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固定资产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判断是否属于销售,简单说,就是三个条件:开票,收款,用于销售。总分机构间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且未用于销售,就不属于销售。因此,问题所提到的事项,总机构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风险提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行为要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而补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问题(3)答:
税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针对总分机构间的交易规则。如果有,也是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如: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总分机构间的资产流动并不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从法人的角度来看,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增值税非法人税制,相互间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属于增值税条例或国税发[1998]137号所列特殊事项。
问题(4)答:
该问题所述行为应没有税务风险,纳税人货物存储的物理空间不必然与其物理位置一致。总机构将货物存储在分支机构应当属于一种正常行为。因为不属于分支机构的货物,分支机构自然没有对应的账载数据,这也是正常的。
风险提示:即便如此,提问者有可能未充分叙述该业务其他事项,该业务的商业目的存疑。也就是说,该业务背后可能掩盖了一些不便示人的涉税行为。
出口销售可以向税务机关购领出口发票进行开具,根据是否出口退税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免税或者征税的,则与内销情形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