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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个体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避免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除少数情况下的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都将发票视为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之一。
小编传话:
1、本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非免税单位,那么销售对象无论是应税单位还是高校这类的免税单位,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从自身缴纳税款的情况看与对方高校是否免税没有关系,对方是免税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通过出口在转内销的方式来运作,分别签订合同,是可以的,没有问题。出口可能享受退免税或免抵退,不缴增值税,但是进口环节也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减轻。
如果境外个人提供的审计服务没有入境,不缴个人所得税,不缴增值税,原因同上。可以直接付款,但与佣金不同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对该劳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应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相应的折旧追补至权责发生制应计提折旧的年度计算扣除。也即2016年的折旧数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主管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即对该期间发生的收入按建筑服务业税率11%计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计税,该个体户应当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在办理后可以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该老项目的增值税。
建议在业务部设一个财务凭证收集人员,编制工资进行核算,集中按时间移送。核定征收模式下,税局依然需要申报财务核算报表,成本不反映,存在税务风险,最现实的是可能导致提高核定征收率。
你公司取得的所有收入都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你公司的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果你司2016年年末在“管理费用——工资”中预提的绩效奖属于“财政拨款”的支出范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你司2016年年末在“管理费用——工资”中预提的绩效奖不属于“财政拨款”的支出范围,则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
小编传话:
(1)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这里面涉及企业和财务人员个人的税务风险。
(2)《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里的境外关联交易收入,指你们企业从境外关联交易取得的收入,成本填发生境外关联交易的成本,从你的描述看,此部分收入占2%以下,相应的成本也不是你们境外关联交易采购的95%的成本。你对该表填写理解有误。
境内非关联交易收入填写98%的收入。境内非关联交易成本填写你们境外关联采购来的95%成本,这样基本匹配了。成本和取得的收入匹配,不是和是否关联匹配。
如果这样的交易结构有问题,只能重新设计。
可以。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一、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二、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简单地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条件,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详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这样就须要判断企业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这项福利性补贴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费用的具体计算就是:其他费用≤25%×除此之外的可以确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算。
2. “直接投入”及“人员工资”的占比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真实就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在计算时计入。
发票可以认证;如果属于税法允许抵扣的范围,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