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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文件规定,以下答复可供参考。
1、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2020-01-19):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重庆市税务局答复(2019-10-12):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服务而言,应以“收款”、“开票”、“应收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关键在于“做什么”。如您所说,既然“非企业”,如果不做任何经营活动,自然不需要纳税。如果存在经营活动,比如销售某些物品,或者出租房屋之类,那样就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了。
即使合同中约定你们承担,但这个金额属于个人应该承担的,您们公司无法税前扣除的。而且你也只能取得个人抬头的税票,这个也不能成为您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的。
我理解您可以把承担的个税加到合同金额中,按含着各种税收的金额去开具发票,这样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写税金企业负担,就不能税前扣除。
显然,二房东是一般纳税人;要不就不用问了,肯定是5%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二房东”在营改增前租入,“营改增”后出租,可以5%简易计税。但现在的情形是,“二房东”在营改增后租入,然后出租,只能9%一般计税。(正如题目所言,一房东出租其营改增前取得房屋,人家可以简易计税。)
也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5月1日后再转租他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则不能简易征收。
因此,对于转租建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屋是否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关键要看转租人是何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5%,反之,则不得简易。
咱们举个例子吧:比如甲公司,销售给外人,能收入1000万,应当缴纳资源税60万。然后,先卖给自己人,比如按1000元卖,只需要缴纳60元。那么,如果这样可以的话,估计税收也就不用收了。其实,道理就是如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上述情形,母公司加价销售,母公司是不用缴资源税的。但是,分公司要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既然“运送到采坑区另一地方”,则“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应为“交通运输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全国统一的直接明确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注:法无禁即可为。既然“税法上暂无规定”,自然不影响税务处理。)
您如果确定这项“佣金”所对应“经纪代理服务”确实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扣缴税金。
参考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您的情形,若属于持续业务,理应增加经营项目。
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严格来讲,错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建议退回重开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