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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一、增值税
这种公司通常属于一般纳税人(对于投资顾问来讲,小规模纳税人不太靠谱吧),则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属于“咨询服务”,税率6%)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有税收优惠另当别论)
三、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四、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税率执行。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按照拥有上述财产状况,依照税法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知:(1)不管你所发放的是13薪、还是14、15薪都可以按照年底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法进行计算,但1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2)一年只能计算一次年终奖金的优惠个税计税方法,如果你分为两次发放,只能计算一次,具体计算用在哪次,没有强行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3)只要合并计算即可,至于是否一次性发放完毕,我个人理解由企业自行安排决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2014年51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发生了视同收汇的规定情形,企业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按照视同收汇处理。
【解答】您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增资进口设备具体税收优惠,从2018年1月起,按照财关税〔2017〕39号文(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执行。
【解答】您好!是否计提盈余公积,与税务方面并无直接关系;税务检查不会直接因此而有什么处理。
【解答】您好!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是否使用该明细科目,关键取决于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二、我未明白您说“预估收入”是何意思?如果收入尚未实现,则不能预估收入。如果收入已经实现,则非预估,而应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应当同步。不是说先不开发票就是预估收入。
三、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收取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中或者结束后,若预收则产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应收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合同应收或者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
【解答】您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基于上述规定,可以用来作价出资应为“可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如上所述,如果使用“商标权”或者“特许权”出资,则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使用“商誉”或者“市场占用额”出资,则违背上述原则。
若以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商标权、特许权)出资,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特许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另外,上述投资行为还会涉及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工会组织属于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年度经销商会议的餐费等可以列支会务费吗”。年度经销商会议的餐费计入销售费用——会议费。
【解答】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上面例子中,无论运输、仓储还是租赁,皆属于服务,而非货物;因此上述组合并不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不能按照混合销售处理。而根据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上述各项,应当分别核算、开票。
二、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因此,您上面提到“租赁费6%”是错误的。
三、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如上所述,“第一、我司租赁运输公司的仓储地点36平米;第二、运输公司给我提提供仓储管理服务”。这里其实就是一项服务:仓储服务;所谓租赁,其实包含在内。比方说,领导安排您起草文件,其实您就是做了“起草文件”这项工作;您不会说您做了“起草文件”、“打印排版”两项工作。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只提供场所,其他不管;仓储是您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您无关。如果非要从中摘出“租赁”,是不是还是摘出“人工劳务”、“水费”、“电费”各项呢?这和前期运输不一样,那是分开的,先运来、后仓储,并不混在一起。
综上所述,如果您属于一般纳税人(从您提问中可以看得出来),则应当据实分别运输(11%)、仓储(6%)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上面例子中,无论运输、仓储还是租赁,皆属于服务,而非货物;因此上述组合并不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不能按照混合销售处理。而根据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上述各项,应当分别核算、开票。
二、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因此,您上面提到“租赁费6%”是错误的。
三、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如上所述,“第一、我司租赁运输公司的仓储地点36平米;第二、运输公司给我提提供仓储管理服务”。这里其实就是一项服务:仓储服务;所谓租赁,其实包含在内。比方说,领导安排您起草文件,其实您就是做了“起草文件”这项工作;您不会说您做了“起草文件”、“打印排版”两项工作。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只提供场所,其他不管;仓储是您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您无关。如果非要从中摘出“租赁”,是不是还是摘出“人工劳务”、“水费”、“电费”各项呢?这和前期运输不一样,那是分开的,先运来、后仓储,并不混在一起。
综上所述,如果您属于一般纳税人(从您提问中可以看得出来),则应当据实分别运输(11%)、仓储(6%)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如您所述,既然双方已经确定金额,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自然可以按照指南规定入账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结算报告出来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但是已经计提折旧不用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未来应提折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