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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通常,分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以外其他税种的独立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申报纳税;因此也就应当单独进行纳税信用评定,而不应与总公司混在一起。
至于具体评价标准,您可搜索查阅一下《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相关规定,文件比较长,就不原文粘贴了。请参考!
【解答】您好!折旧、摊销金额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其不直接参与计算;只是理论上折旧程度多了,会间接影响转让价格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如上所述,既然“出租”、“折旧”,应为旧房。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法没有对“独立核算分公司开具发票额度的限制性规定”,发票开具多少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决定。从税收的角度,开分公司经营地址没有限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所谓“委托经营”,则经营收入、成本以及相应资产负债等项,皆属于委托方;当然也可由委托方只收取利润。受托方自然应当收取管理费(否则不是白忙活了)。这种情况应当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并非租赁合同;这属于公司自行决定事项。
二、至于运营公司是否可以转租,则须视协议约定而定。
三、对于委托方来讲,委托经营导致账面增加一项“委托管理费”支出;或者只将经营利润入账,或者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皆入账。
而租赁方式下,洒店产权方只是产生租赁收入及房产折旧、租赁税费以及其他直接必要项目;至于经营活动,则由承租方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账务处理,我就这么点一下吧。如果需要全套会计分录,那就差不多相当于把大篇企业会计准则搬上,则不宜通过一个问题来回答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2107年奖金会计处理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107年报告成本费用中,税收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解答】您好!可能这只是个“语文”问题。两句话都不算错。
一、“股息固定,不影响利润分配”,是占在普通股股东的角度,按照财务管理(资金筹集)方面来考虑,优先股股息更类似于利息。它当然会使普通股股东留存收益减少,但不会直接影响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股股息也需要所得税后分配,只是先于普通股分配,分配优先股股息后,未分配利润自然也会减少。
我想再解释一下:对于真正的公司老板(普通股股东)来讲,优先股股息看作利息,支付完才会说到利润分配,所以说没有影响;但是即使支付利息,也会导致利润减少,进而导致最终可以分配的利润减少。总之,只是语文措辞区别,本身没有矛盾。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单位无偿使用法人的车,(签了无偿使用协议)费用报销,用不用开租赁发票?”。一是无偿使用不需开具租赁发票;二是无偿使用协议应约定与租赁车辆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在租赁期间有承租方承担,同时应取得抬头为承租方的合规发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贵公司一经放弃免税权,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注意是“全部”,当然这其中就包括出口免税。
财税[2007]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明确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解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既然如您所述,上述费用可以收回,而只是代垫,则非本公司费用,亦非本公司实际负担,(当然“代付”和“支付”也不是一个概念;要不公司所有支付都成了出纳个人支付了。)自然不能抵扣或者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提供上述项目,其关键并不在于资金收付(当然这也可能是必要部分,但还有视同销售呢)。既然只是收回代垫款项,而未提供上述项目,则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只是代垫代收,并无取得收入,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您提及“即有本司项目,也有他司项目”,如果这样区分,则本司项目可以依法扣除、抵扣;但如此却不能作为代垫款项收回。而他司部分,严格来讲,发票抬头作为本司也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必须“票实相符”。因此,作为他司项目支出,发票抬头应为他司。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注销公司,固定资产净值160万,走固定资产清理,卖固定资产还用做固定资产清算报告,用税务局签字吗”。公司注销,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分为汇算和清算两个阶段,先汇算后清算。公司卖固定资产如发生损失,应在汇算申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不用税务局签字。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收入,除了从事营利性活动且无其他规定的收入外,其他收入即为免税收入。
具体来讲,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于图书的优惠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在优惠期结束还没有新政策出台前,理论上应该按照11%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政策,估计免税政策会延续,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有过渡操作处理办法,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