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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交逾期未缴的印花税要交的滞纳金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额=未缴税金×0.05%×滞纳天数。
折旧金额为负属于会计差错,财务处理有问题,累计折旧不得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因此需要对财务差错予以更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研发部门房租租赁费和应酬费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此不可以参与加计扣除,
关于具体法规的规定,楼上胡老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目前现行的增值税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收到货款才能开具发票,具体的开票的时间、收款时间以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都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的,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您可以掌握以下原则:1.如果先开具发票的,立即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2.如果未开票先看有无收到款项(或者有拿到索取款项的凭证),收到款项确认收入,未收到款项也未发出货物的无需确认收入,请注意这里收到款项一般指收到全款,但房屋租赁的预付款和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设备的预付款除外;3.如果合同有约定具体的收款时间,那么以合同约定的具体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前提是不能先开发票);4.如果没有收到全款也没有开发票,那么就看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如果发出了就确认收入;也就是按照先看票再看钱再看物这样的顺序。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个人职工薪酬所得包括研发费用中的部分。
这个不会,甲指乙供现实当中存在,你承包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从也是从,不从也是从。
根据F14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因此,减值准备转回的情况下是可以调减的,以题目为例,如果当年只是转回了6万元,则第1列为-6,将绝对值6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答复仅供参考。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全文有效。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1〕204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4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发布日期:2000-07-10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发布日期:2001-02-09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02-22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发布日期:2003-07-03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发布日期:2003-07-08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发布日期:2004-02-05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十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
(十六)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发布日期:2013-07-15
(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十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发布日期:2015-01-26
(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二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发布日期:2015-12-30
(二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2016-01-13
(二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2016-02-25
(二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发布日期:2016-03-11
(二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发布日期:2016-08-11
(二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发布日期:2016-09-05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发布日期:2016-12-29
个人转让 专利和商标,是说二轻局让专利和商标权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个专门的文件,不知是不是也适合你当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号)提到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对回答非常不满意。
就是想了解湖北省国税或地税关于企业交通费、通讯费方面的税收规定,相关标准,个税和所得税如何规定?
这个看不懂吗?!
您具体想了解的是?
您具体想了解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