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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一、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征税范围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相关规定,作为关联方是否纳税调整之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上所述,关联公司进行债务豁免,且收益方“有足够的未弥补亏损”,而导致债务豁免无法实现一收一支(债务方收入、债权方损失),即债务方虽然得到债务豁免收入但因有足够未弥补亏损而未实际纳税,导致实质上减少了税款的缴纳;或者说实质上导致了关联企业间互相弥补亏损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方面会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认为,如果上述债务来源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购销活动,债务人及担保人因自身经营原因而非关联因素导致确无偿还能力,且债务人之未弥补亏损的形成也与关联方无关,则此债务豁免导致的税款减少并非源于“非独立原则关联方交易”,则应能得到税务认可。
【解答】您好!贵公司租车把职工拉到酒店,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对方应开具11%增值税发票。公司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第8条第2款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法院开具收据的公司名头是错误会计上可以入帐,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报销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2017年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实际发生的月份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请参考铂略视频课https://www.bolue.cn/onlines/428 第4节关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解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解释此文件之前,我先另外举一个类似的例子: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如果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纳税人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每个项目都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若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这里也是一个意思,只要符合了上述“软件企业”条件,则该企业享受定期减免,而不是该企业的“软件产品项目”享受减免(税法也没规定分别核算)。再举个例子:某重点高中自主招生,只考数学一科;当然大家都知道,考上的学生不会只开数学这一门课程的。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广告位的租赁不能开具广告费发票,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注意: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缴纳增值税。)
一、印花税方面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关于转让金额
您提及“转让金额”,销售定价属于公司自身权利;但须符合市场原则。比如说,如果公司亏损严重,低于成本价转让亦属合理;但若存在大量盈利(留存收益),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恐怕难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这其实并不难理解,绩优股涨、亏损股跌,市场而已;当然,另有别情除外。
【解答】您好!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本公司来讲,这些设备使用期即为十年,十年之后相当于已经报废。那么,本公司建成之后可以正常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十年之后无偿移交,对于本公司来讲即为报废处理。资产移交不再涉税;因为公司收益在十年之内已经确认,对应支出也已发生,此时只是结束经营、报废处理。
以上观点属于个人理解,也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不起,不是特别清楚您的行业类型。收入的确认和拨款的时间不一定是同一年,需要您细致的描述您的款项来源。
从您的问题中,使用到拨款,估计是行政事业会计。特补充下面知识供您参考,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注意: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现金或存货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解答】您好!需要备案。
一、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别要求(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