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分公司若符合上述特征,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上海统一汇算清缴。
外购礼品送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帐务处理,在财会2016年22号文件中,...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这里分二种情况,一种是与正常货物销售一样处理;第二种是如果属于无偿的赠送,如果是没有开发票给客户,那么纳税申报时把这个收入计入“未开票收入”,同时这个货物的进项,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扣税凭证,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这里说的视同销售是除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如果赠送的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属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总的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具体要从成本及税收角度考虑。
从北京采购出售的话,会有税收优惠,例如出口退税、减免税(这个要具体看)等,如果是由香港在内地采购(进口)出售,税收往往不能抵扣,成本角度是不是会偏高?
当然,如果是母公司采购卖给子公司,则还要考虑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所以与上述一般纳税人采购砂土石料或获得专用发票据以抵扣,如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可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均为3%。
建筑企业支付劳务费,同样应依据支付对象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物卡或消费券也就是代金券,有金额,属于货币性福利,应该计入工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全额扣除。没必要作为福利费,作为福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要在工资总额14%之内,都则要进行纳税调增。所以建议纳税人,若购物卡或消费券是明码标价的计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口径,若企业为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且将钢结构用于安装,因为企业为建筑企业,那么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交11%的增值税,或者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交5%的增值税。
钢结构不论自产还是外购,肯定是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本身就是混合销售。但是很多省国税局的口径不是如此,若将钢结构制造与安装分开,则销售钢结构,按照17%交税,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按照11%交税。口径上存在一定的出入,铂略建议纳税人遵循纳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如何操作,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铂略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就是让纳税人用来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比如去年有亏损,今年一季度、二季度有盈利,预缴的时候可先抵去年的亏损。填表说明上年已经要求纳税人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所以纳税人在按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铂略答:“每人每月可以在税前抵扣200元”是健康保险的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混淆。
保险分几种:
第一种是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开具财政票据。
第二种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按照所得税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三种是财产保险,只要有合法有效凭证,可企业所得税可全额税前扣除,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是商业人身保险,目前税务机关有一个口径,允许购买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时,附加的人身保险的费用可以计入差旅费用税前扣除,其余的人身保险均不可税前扣除。
小编传话:增值税是消费地纳税,谁付钱、谁交税,利息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所以应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利息又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同样是谁支付谁扣缴,所以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中国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否要在支付行为发生之后进行,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小编传话: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的定义不相关的。比如,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在会计上肯定不属于收入,但是税法把它作为收入。所以买固定资产车,开17%的发票,会计上是固定资产清理,实际上,利润额与所得额应该一致,算出来营业外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
税会存在差异是允许,符合税法要求的没什么问题,若不符合税法要求,需要做纳税调整。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由此上述法规可知,若有法律规定或有合同约定为5年,即可按5年摊销,适用于、清单申报;若既没有法律,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必须按10年摊销,适用专项申报。
铂略答: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会不同。
出租住房,税率为1.5%。出租商用房,依据给商业房是否为老房子,若出租的商用房在营改增之前拥有,进项税不可抵扣,用于出租后,可按5%的征税率开具发票;若出租的商用房在营改增之后购买,因为营改增后购买房屋可获得11%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用于出租时,适用11%的税率。
可见,房屋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税率就有所不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建议企业参考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