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铂略答: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身损失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如果你单位是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军工企业,仍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 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是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军工企业,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4号》的规定,不再享受免征土地时用税的优惠,从2016年5月29日起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估计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错误,可以到办税大厅申请删除原申报表,再按正确的申报表重新申报就可以。
您好!根据描述,看起来是个海外工程的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在走出去投资时您的考虑比较全面,且有较好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意识。税务合规和优化需要通过对母国和东道国(有时还要加上海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影响分别分析后再通盘整体考量。关于工程所在国家(东道国墨西哥)的税务影响,需要墨西哥有资质的税务顾问提供意见。因此,关于您的问题,我们从税务管理的方法角度将需要注意的事项梳理后简要回复如下:
1. 投资架构设计:对外投资财税管理要与公司的战略发展协同。如果未来海外承包工程是主要发展战略,需要考虑是否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便利资金管理特别是外汇资金在境外调配比全部汇回国内要便利些。该控股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商业实质,地点要考虑是否和拟从事承包业务的国家有足够的税收协定网络,以享受协定待遇。
2. 东道国(即墨西哥)的税务合规,这部分需要墨西哥的税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a) 在当地的投资形式: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通常需要考虑:
i. 当地市场准入的外商投资法规和工程法规对商业存在形式和资质的要求(建议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ii. 财税合规:子公司通常是独立法人,需要设置帐簿按照实际净利润征税;若不设立子公司,因为项目超过1年,根据《中国墨西哥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第五条,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估计此项目会在墨构成常设机构通常可能会被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的申报通常需要聘请当地有资质的事务所协助处理已确保合规。
b) 合同的签订方式: 为了避免将设计,采购等分别在国内和国外的活动合并在一起从高适用税率,通常的做法是分类签订合同。还要考虑税负是出包方还是发包方承担。这需要配合合同条款用财务模型进行财务测算。
c) 对分包商是否承担源泉扣缴义务。
d) 中国出口的设备在墨西哥的海关合规申报。
e) 了解当地是否有特定优惠税务政策。
3. 母国(即中国)的税务合规:
a) 增值税
i. 货物:财税〔2012〕39号: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和自用旧设备可申请出口退税;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ii. 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居民企业提供的境外承包工程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按照本公告和2016第69号公告(课程链接:http://www.linked-.com/onlines/705?index=3)的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b) 所得税
i. 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含常设机构缴纳的所得税或子公司分利润是在墨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等)。具体抵免方法及程序参见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ii.如果海外工程项目在当地免税(例如政府项目),但由于中国与墨西哥税收协定中没有“饶让”条款,就要在中国补交25%所得税。
c) 印花税
总分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即使在境外签订,如果带入境内使用,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标的对项目进行多方案(是否需要在第三地如香港设立海外业务的控股公司,在东道国是用常设机构的形式进行经营还是设立子公司)财务测算。由于涉及数个国家的税务影响分析,建议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有效防控投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免费送给客户参考使用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同时进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同样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依据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系外购,外购价通常即为资产的公允价值。
2. 上述产品目录、样品色卡板的功能主要系宣传,并不是将实物赠送给外单位,因此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且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属于不允许抵扣情形,因此可以正常抵扣。
3. 该种情况与1相同,应作相同的税收处理。
这几种价格应是不同的,对购货方来说,是有一定风险,可能会不好核算,如果是商贸企业和餐饮企业,核算上会不准确,这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
在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有规定: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内容真实”就是说要按实际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另外,这个文件的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明知不是牛肉,却开成了牛肉,是不是与第八条这个虚开的规定符合了,建议按实际情况开具,不要开错。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本例中房产属于开发公司,物业又与开发公司签托管合同,物业与租户签租赁合同,并自行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明显属于转租,如果不是简易计税,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也可以由开发公司与租户签租赁合同,物业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代收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给租户,由物业公司将此发票转交给租户,并代为收取租金支付给开发公司,并另外向开发公司收取手续费。这样物业收租赁费属于代收,可只就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也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⑴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⑵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因该产品未参与市场流通,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上述经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与是否办理产权没有关系。
如果将上述房屋再出租,需要缴纳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我们的视频只能离线缓存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股权投资性公司除非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投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外,其它情形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这里对一般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的全有规定,帐务上可参照使用。
二、销项按销售价计算 。
三、进项转出是说不得抵扣的进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目中没说客户是属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那是不能进项转出的,你转出了,不是多交税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财务处理包括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发票,税收上不能抵扣进项,相关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即使没有合同,有收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也是可以的。
如果仍然无法取得发票,资产已经符合确认条件,账务处理上仍然应当将预付款转为资产,只不过税务上要承担前述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