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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该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现有方式开票。如果贵公司业务属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对于以上反映的“金三之前,上海是不执行该规定的……”问题,建议及时与您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免产生误解,产生涉税风险。应该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法:一是成本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投资企业不确认损益。二是权益法。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盈利,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亏损,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需要被投资企业对外公布(或经批准)的会计决算报告。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前期已开发票,后对账时发现单价上涨,该如何处理?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还是开具差额发票?”,此项业务如果开具红字发票以及开具差额发票,一是比较麻烦,二是差额开具的发票从政策角度不规范,因此,建议采取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方法进行解决,不采取开具差额发票方法。
【解答】您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最好的办法认证后再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认证直接做价税合计入账,未认证的进项税抵扣票会产生滞留票,容易被税务机关判定有税收问题被确定为稽查对象。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员工报销费用,从税务的角度,没有金额限制的相关规定,这要看公司自己根据会计则制定的报销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按照您描述的方式结算,用合同约定,可以看做是赊销且约定收到汽车厂反馈回的上车数结算,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收到汽车厂反馈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建议】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与对方签合同明确结算时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税目注释 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如果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符合简易征收办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若只是单一提供相关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等服务项目,不提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可以单独签订绿化养护合同。
所以要看你们的具体业务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是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是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是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情况下,寺庙应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组织,即使取得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不过,如果你司捐赠的寺成立了基金会,且这个基金会登记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给寺庙的基金会的支出还是可以扣除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税目注释 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如果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符合简易征收办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若只是单一提供相关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等服务项目,不提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可以单独签订绿化养护合同。
所以要看你们的具体业务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所以应随同销售的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编码一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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