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般是可以报销的,但是会有限额标准,不过具体情况各个公司都不同,请事先谈妥。
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
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非上市企业的融资估值能作为评估股权转让公允价值的参考。本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是40-4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分摊成本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以此推断,个人福利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是一般规定;然后,依据以下特殊规定再向外减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更加明确,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特定生活补助费”和“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类似,亦可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结转“税金及附加”科目。(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式与教育费附加一样,只是征收率不同,所以结转“税金及附加”没有争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等数据计算,网上有人认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实都差不多。)
1.转厂,也称结转,实指深加工结转。具体是,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转厂的两个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称为“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它是进料加工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基本的出口退税政策与一般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同。
2. 进料加工贸易,简单地说,就是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料件时是购买的,出口对象不一定是供货方。这种贸易方式下,料件在进口时是保税的,复出口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进口料件部分由于保税,在计算时实行抵减办法。简单地说,就是国内采购的部分可以出口退税。
3.一般贸易,简单地说,就是生产销售的出口货物,其采购的材料全部来自国内,或者从国外采购的货物实行进口报关征税,出口时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全额计算。
4.来料加工,简单地说,就是接收国外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加工后复出口给该客户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不可以退税。
从以上四种情况分析,转厂贸易,由于多数地方实行深加工结转免税政策,中间环节耗用的国内货物在最终出口环节不能享受退税,是一种不能充分退税的情况。来料加工对于国内耗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免税不能退税,享受不到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只是对于进口料件是否在海关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最终的出口退税的计算结果相差不大,主要差异是进料加工需要手册监管,比较麻烦一点。
因此,如果国内采购的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建议选择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加工贸易,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之间在税负上相差不大,可以从其它方面给予综合考虑。
这个不生产塑胶也可以开加工费的,无需要做执照和税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如果购买的货币型基金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那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必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第八条的定义,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上所述,既然对于当年已经销售金额给予优惠,应当属于销售折让。
个人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妥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文件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既然属于对于A客户120万元进行折让,自然应当针对于此开具红字发票。
二、反过来看,如果将此10万元折扣于当月销售20万元之中,则必然导致当月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势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无问题,但是建议按照实情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1.贵司租用销售人员私车与租用其他人员的私车是一样的,都是属于向私人租用车辆,双方属于租赁关系。租赁关系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的期限、金额以及租金包含的范围等。
2.对于租赁的费用的约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应该是一般正常的行情来签订,比如至少对于折算成日租金来说,要符合与出租车相仿的水平,过高自然属于异常行为,会存在后续的税务风险。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签订租赁合同,公车私用贵司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的情况下,虽然员工工资性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少,但是依然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员工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发票和增值税问题:在公车私用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携带相关租赁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年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员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月租金在3万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5.关于是否还可以给予报销一定的油费,停车费等费用的问题:主要看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租金包括油费、停车费等的,则不可以报销。如果合同约定只租空车,油费、停车费等由贵司负担的,则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应当取得开给贵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贵司可以采用公车私用的模式进行操作,并且不限于本司员工,但是员工需要缴纳3%增值税,20%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附加税费(不多),因此,要与25%的企业所得税和加入租金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相比较,再考虑是否有必要作这样的税收安排。要明白,个税不是规避了,而是换了缴纳的方式。
另外,在具体执行中,有部分地方对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采用预缴率方式(一般远远低于20%)预缴,次年1月1日—3月31日到地税机关汇算清缴,建议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等同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收到预收款或工程结算价款时即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分别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或借银行存款,贷工程结算,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由于上述预收帐款或工程结算已履行完毕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当预收帐款或工程结算在2016年5月1日后结转收入时,无需再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根据配比原则,应将原缴纳的营业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即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