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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产品适用上述规定,会计上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至于产权是否办理,其实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是可以取得大产权证的,是否为每套房屋办理产权证取决于该公司的决择,如办理产权证,则从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如不办理产权证,则仍在开发产品处理。
【解答】您好!防暑降温用品一般是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这个时候不构成员工福利,而是一种高温状态下维持正常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应允许企业直接列支劳动保护费并在税前扣除,同样也没有必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用品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不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但以防暑降温的名义给全体职工发放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应视同销售。
增值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作销售。所以要计算销税额,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外购商品作为职工福利,没有产生销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要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境外设立一个办事处,是通过境外投资审批的正常途径设立的,这个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直接在国内账面列支?是否涉及扣税限额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首先要理清办事处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区别: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是经营实体,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而办事处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发生的费用应在公司中列支。
这里要对你们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判断是否为营业机构(税法并没有对营业机构进行定义),如果是没有经营行为的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即可以税前扣除。
2、境外办事处员工工资,是否需要在境外按照当地税政扣税,后续是否需要在国内进行个税申报处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您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该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属地纳税的原则,在乙地的经营行为应该在乙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看在乙地的企业性质判断,如果是设立分公司,要汇总纳税,其他的企业性质都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筹划的思路很好,房地产公司先装修(精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再用精装修的酒店投资到子公司中,投资时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增值税:原来投资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否免征没有规定,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判断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投资入股,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据此判断,用房地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此处各地有争议)
【政策依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并未提到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投资需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 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 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文“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文 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 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 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开办费,企业应根据上述政策分别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会计上将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收上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作为管理费用),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应按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专家建议:一是合同中是否签订了开具红字发票条款,如果有此条款依据合同协商;二是如果款项未完全支出,据此提出要求开具红票。
会计上根据交易的实际进行账务处理,该生产配方应属于无形资产,所以,购入时应按支出金额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规定摊销。
上述购进生产配方的支出,由于未取得合法凭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应的摊销纳税调整增加。另外还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营范围和发票使用范围是两个不同法律和部门规范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般以工商登记中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的企业章程中的范围为准,是工商部门登记和管理的事项。发票适用范围是税收上发票管理的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只要经营事项开具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发票的规定,可以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上述处理无法律依据,贵公司经营范围中可能无土地租赁业务是否租赁发票也不能开具,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房子和土地出卖,收入减去成本,成本是按房子和土地是净值,即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旅游开发公司购入大量书籍共供游客阅读,类似图书馆购入书籍,请问计入哪个科目?”,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