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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2)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从上面标明的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的修缮管理和设备的维修,如果贵公司属于这个范围,就可以开具此类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交纳附加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全部金额统一申报,但在申报表中有一栏“本期已交税款”,填写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缴的税款,全部申报应纳税款减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后,才是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来计算附加税。
按照描述,贵司办事处属于分支机构,并且非独立核算。 城建税是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的一种税。贵司办事处不开展经营活动,自然没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自然城建税也是没有。
职工工资等核算全部在总部,自然个税在总部代扣代缴。
首先,“回扣”等行为是违法的,是企业应该极力避免的,“违法所得”的税收问题我们不予讨论。 其次,假设老板送现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财税[2011]50号规定,针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根据同一文件规定,有些情况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以下情形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可按照本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处理方式。
答复仅供参考。
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1、会计准则仅对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财政搬迁补偿款有特殊性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按相应具体准则处理,所以搬迁搬运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装修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可以分期摊销。
2、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答复仅供参考。
1.你公司的吸收合并计划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关于合并时点的选择,要考虑你公司的经营核算情况,为方便合并后的账务处理,选择在年末会计结账后进行比较理想。
2.合并程序是:首先由总公司董事会提出吸收合并子公司的方案,然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对合并方案进行决议。母子公司要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合并到总公司,最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子公司注销手续。
上述合并方式,不会涉及增值税金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选择先注销子公司,则不存在公司合并业务。此时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总公司则属于资产收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金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方式税收成本最高,不建议选择这种处理方式。
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如果属于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政策性搬迁: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则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所谓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即包括政府搬迁补偿,所谓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因此,如境内单位需向境外付汇,且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应在付汇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涉及具体征管要求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未开具的发票遗失了需要登报申明作废,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
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办理就行了,无需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