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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则是凭票抵扣(特殊情形除外,比如农产品,比如国内旅客运输,但此业务并非特殊情形)。那么,您在实际经营中,基于这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因素,在确定销售价格、购买价格时,可以予以考虑(简单来讲,就是增加销售价格、压低购买价格)。
根据“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关税”本属于现实义务,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若为借方,应在此项目负数列示。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可以,但应以“物流、仓储或运输”为主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要求,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您好,请补充一下您的问题,如业务背景,业务流程,管理需求等,以便我们充分理解,谢谢!
目前没有个体户餐饮业免税的政策,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可以免税的。
一、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日明确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关于是否能开专用发票问题
先举一例:小明没有驾照,当然不能开车;但小明可以买车吧?人家可以买来不开啊(就是这么“豪”)!
贷款利息当然不能抵扣,但税法并未禁止开具专用发票啊!人家就是要开专票,开了专票不抵扣就行。
个人认为,这种情形不用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一、(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规定是明确的——“支付”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您去商场买了件衣服,标价1000元,您和商场的人说,以后这个衣服破了,我也不来找你们了,让我100元吧?然后,您给商场900元,拿走了这件衣服。
其实,这个例子您可能没有异议,就是找了个理由“讲价”成功。900元买了一件衣服。本题与此道理相同,工程服务就是400万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这个发票本身,就开得不对。增值税里,“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适用13%增值税税率;“劳务”和“服务”是兄弟关系,“劳务”和“服务——现代服务”,是伯侄关系,哪有什么“劳务-现代服务劳务费”的说法?
二、您这个合同,我看不出具体业务内容,但可以告诉您各种情形怎么开:
首先,维修和维护保养,按照如下原则区分:前者乃是“有病就医”,后者乃是“无病健身”。
(一)维护保养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
(二)动产维修,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税率。
(三)不动产维修,属于“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