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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这里税法、会计没有差异,据实税前扣除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比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以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解答】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如您所述,“咨询公司”、“培训费”,我不确定您具体属于“咨询”还是“培训”。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前者属于“咨询服务”(分类简称“鉴证咨询服务”,此处更不简了,请勿介意),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后者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分类简称“生活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您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定其一。
【解答】您好!
一、关于开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这里有两层义务:销售方有开票义务,购买方有取票义务。销售方不能以购买方不履行义务而作为理由,不履行自已的义务。对于销售方来讲,即使购买方不要发票,销售方仍应依法、据实开具;哪怕购买方不来取、不接收或者收到后直接扔了垃圾,那都是他的事,销售方应当依法履行开票义务。
二、关于“三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里指的是“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单位”与“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一致,就是说谁发货、谁收款、谁开票。如您所述,公司业务而个人账户收款,则有不小风险,颇有隐瞒收入之嫌,本人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较妥。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减资”并无限定“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减资”,而“法无禁即可为”乃是法律基本原则。
二、减资须依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解答】您好!
营业成本核算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耗用原材料及备件、直接人工费用以及其他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机械租赁公司,所用于租赁的机械折旧,以及直接从事租赁业务人员(并非销售、推广之类人员)工资费用,也包括上述机械租赁期间料件、维修费用以及加油费(如果约定出租方承担)等。
无论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法律,对于成本费用核算要求据实列支、依法计税。至于具体比例,则无具体金额、比重之类的规定;也不可能有此规定。另外,可能有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一些经营情况设定税收征管预警值指标,但这些指标仅用于税务参考;企业无法据此核算,也不能据此倒推(这样反而不真实了)。总之: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第(三)项“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可知,基于货物贸易的赔偿款是无需进行支付备案的,那么也就是说税务局认为货物贸易的赔偿款是不属于非贸项下的应税服务类型,所以,我我个人认为赔偿款无需在非贸项下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开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必须存在真实业务,不得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票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或者特定小规模纳税人(单行文件规定);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须依法代开。
三、受票方必须符合条件、依法索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四、并非法定不得开具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五、开票项目齐全,与实际业务相符。
六、开票票面规范。
七、开票时限符合要求。
八、依法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十、“备注栏”主要填写税收文件明确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差额征税信息、异地开票信息、代开发票信息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加注信息(例如会议费内容)。
十一、正确使用税收编码
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贵公司老板有个朋友想挂我们公司买社保前提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符合社保政策规定,也不能缴纳个人部分社保。
【解答】您好!
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您要核对海关缴款书上的日期、税号是否与填报稽核的电子信息一致,如一致,很可能海关上传的缴款书电子信息与你持有的缴款书信息不一致,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投资企业给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是先分后税,及税前分配。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几个自然人合作,把款转入投资公司,用于刚买资产包,但是这几个自然人不做股东,这几个自然人转入投资公司的款如何做账?如何纳税?买回的资产包日后取得收益如何给这几个人分红,如何纳税?”。这几个自然人不做股东,应确认为债权人,这几个自然人转入投资公司的款作为往来做账;“买回的资产包日后取得收益如何给这几个人分红”分红应确认为“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因此,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对享受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