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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开具错误,应该及时作废重新开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相当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时再将以前缴纳的所得税减除掉,计算完工年度的应纳税额,即原来交的所的税属于实际缴纳,多缴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你好,是的,截至汇算清缴之前。
你好,在会计处理时是不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您的这种情况下“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不需要填写;如果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走,但职工工资是由单位直接发放的话是需要填写“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
大家只关注了财税〔2008〕121 号文第一条,却忽略了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因为调增了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也相应调减了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整体税收并没有实质的影响。所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我们可以明确:只要关联双方税负相同,并且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就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当然对此类业务也就不必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了
【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您好,小编传话:
1.会计上: 应计入工资薪金。
会计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上述规定,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生日补贴会计处理时,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税务上:生日福利及节日福利不在免税标准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所以,提供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例如手续费是有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企业没有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便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纳税调增的可能。
例如,天津国税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答疑已经明确,银行手续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是结算单!
所以,银行也是企业,如果其他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发票,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假设贵公司收到的预收账款
(1)收到样品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样品合格,客户下订单后开发票:
借 :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单位和个人销售这些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一些正列举的货物外税率为17%。所销售的废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条款作废)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假设贵公司收到的预收账款
(1)收到样品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样品合格,客户下订单后开发票:
借 :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小编传话:
1.保本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25%)。
2.企业向别的企业做的银行承兑贴现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到的利息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说明(筹划或优惠): 对于非保本的理财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细节可多与当地税务局沟通,有理有据的争取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