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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以下建筑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能证明属于清包工或甲供工程业务的合同等材料。
合同备案时不需要缴纳税款,发生纳税义务,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缴纳税款,营改增后涉及建筑行业各税种如下:
税种 税率 适用条件/税目 计税依据 备注
增值税 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或3%) 征收率3%
企业所得税 25% 应纳税所得额
城建税 7% 市7县3其他1 实缴流转税 分三档
教育费附加 3% 实缴流转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 1% 实缴流转税
水利建设基金 0.06% 营业收入
印花税 0.03% 产权转移书据 合同额
房产税(自用) 1.20%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 经营自用
房产税(出租) 12% 房产租金收入 出租房屋
对于内部职工发放工资不属于经营活动,不缴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于内部职工发放工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规定:个税起征点: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财务分析只是工具,企业真实情况也不是单单靠报表就能识别出来的,但是企业作假一定也会有蛛丝马迹的,常用的手段可见http://www.canet.com.cn/caiguan/cwfx/201412/408103.html,铂略也将会有后续课程为您解析,请关注。
这是中国税务报网站2013年2月的问答:
问 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100/30000=0.3%?100/20000=0.5%?
问题回复:
您 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损失的确认”规定:“......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根据上述政策,存货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
因此,该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采购合同对应的发票可以为3%的制作费的增值税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纳税人既有原增值税又有兼营的营改增项目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已经明确,营改增后按照分别单独计算销售额确定是否分别符合小微企业减免的条件,并分别适用优惠政策。对于财税【2016】12号政府性基金的营改增后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小微企业的处理规定,理应比照执行,应该分别单独计算销售额确定是否缴纳政府性基金。
1.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接受对方开具的形式发票?
答:可以取得对方的发票,但不得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写该上海自贸区企业名称,收货单位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海关开具双抬头增值税海关缴款书,因为是外商投资企业自己报关,没有代理报关协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对于取得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税发[1996]32号有相关规定,只允许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一方抵扣,同时委托代理进口须凭委托代理合同方允许抵扣。代理报关不是抵扣的先决条件,该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原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应开具的“代理运费”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时,财税〔2013〕106号文给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免税范围仅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政策出台后,税务总局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范围过窄,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纳税人无法享受,税负有所上升。
为妥善解决问题,前期税务总局安排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江苏、大连、青岛等国际货代较集中的国税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认真听取了30余家货代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
普通发票虽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也应开具规范,从您描述的情况,就属于没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没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给予处罚,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如不涉及虚开,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入帐,按填开不全或不规范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但是营改增后,餐厅和酒店业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还未全面搭建,因此乱象严重,建议您和对接的酒店和餐厅商量对策。
1.
确定总公司跨省设立办事处的性质,如果该办事处为分公司(工商登记),则该人员应在当地缴纳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办事处只是总公司在该地租了一个场地用于办公,未在工商办理任何手续,则该员工的关系属于在总公司,其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在总公司(广州总部)缴纳。
2.
净利润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公司高管 (非投资者)的奖金应作为“年度一次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年已经使用过,则应将其作为当月工资性收入和工资合并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利润分配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与公司高管(投资者)协商,以投资者名义做利润分配处理,分配完成后再进行个人之间利益的分配。
3.
我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两者之间发生的利益因由销售货物、服务等形成的,因此将利润直接分配到投资人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会被认定为“捐赠”,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该支出在我公司税前不得扣除。
根据描述,贵公司大概是外贸公司吧,就按照外贸公司的操作处理。
一、贵公司的基本情况没有说清楚,没有办法明确回复。根据描述贵公司好像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则不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这样的情况下,税收在出口销售时需要按照视同内销的规定缴纳税款。税收的核算与财务的处理与内销的处理方法一样,即:出口实现销售时,增值税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财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登记。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贵公司一个先办理外贸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登记。只有办理了相应的资格登记,才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前提是不能先开具发票,否则“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何理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句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 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 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 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 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