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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有信用社、信托财务公司、中铁总公司等
根据描述,贵单位属于用工单位,则收到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发票时,相当于工资发放环节,应该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对应应付款等相关科目。
根据您的背景描述,该业务只能认定为B公司向A公司支付佣金。合规情况下需签订佣金合同,A公司需向B公司开具佣金发票。但该笔佣金金额过于巨大,比例过高,因此,很大一部分佣金支出,B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成本扣除,税负极高。建议通过转售方式操作,合规且税负较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比如个人以公司名义向加油站索取的加油费、向其他业务单位索取的商检费、标书购买票、投标报名费、中标报名费等,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情形即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银行贷款利息属于明文列举不得抵扣的项目,此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贵单位租用员工私家车,有租赁合同协定,是属于一种汽车租赁行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协定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汽车租赁的第一要件在于租赁关系的建立,即根据租赁规则,需要支付汽车租赁费。租赁费可以是固定形式的,也可以浮动形式的。但是无论哪种形式,需要存在相对固定的租赁汽车本身的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理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需要按照营改增的规定给予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的规定处理。
根据描述,贵单位租赁费仅仅以固定汽油费形式出现,明显是不恰当的,不符合正常的租赁合同规则,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存在税务风险。
建议:贵单位对员工私家车租赁采用基本租赁费和汽油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且要有恰当的租赁理由。
如果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在大陆签订,交易双方应当在大陆合同签订地或者两公司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转让股权由”立据人“(即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印花税。
无论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在香港签订,交易双方均应在香港缴纳印花税。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出让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香港公司的股份买卖时,需要就转让的股份分别及共同负担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金额按带价款额或价值计算,以高者为准。印花税是代价款额的0.2%,另加每份文书港币5元。
上述代价款额是指买卖双方就转让该等股份的协议代价金额,而价值则指所转让股份之市值或所转让股份应占公司净值之余额。
目前中国大陆与香港没有就印花税避免双重征税签订协议,因此,建议你公司上述业务在香港签订转让协议。
涉及到资本弱化主要是涉及的利息支出的问题,他这个应该不涉及,资本弱化主要有一个比例的债资比例的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意: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一、找中介代开普票,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但毕竟属于代开发票行为,是非法的,一旦被发现,是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应该避免长期这样的操作。
二、现在虽然营改增了,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接受普票,区别在于普票肯定不能抵扣。因此,取得普票需要合法,但是否取得专票需要企业的考虑和提供服务方的资质。
根据描述的情况,建议避免取得代开的发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发票,可以是普票,不是一定要专票。
假设货物不含税价100,实际应支付货款计税合计117;
赠品不含税价10,开票价税合计11.7,不需要支付。
既然赠品单独开发票,可以按无偿赠送处理,则
收到时:
借:库存商品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应付账款 117
营业外收入 11.7
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具体操作可能各地稍有不同,不同基本原则一致
以青岛国税具体规定为例:
(一)对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的,如发生开票有误,纳税人应在收回原发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打印原发票的代码和号码,收回的营业税发票应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此笔红字发票金额不计入当期申报销售额。纳税人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比照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纳税人可在收回原发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打印原发票的代码和号码,收回的营业税发票应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红字发票金额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
以上操作要求可以作为参考,具体执行口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首先,学校一般为非营利性机构,不需要交流转税,通常开具的是财政性收据。即使是私立学校,教育局也认为其是非盈利的机构,即学历教育均为非盈利。
另一方面,对于盈利性的培训机构来说,本次营改增后,其税负普遍是下降的,所以一般是不存在涨价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