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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项目征税。劳务派遣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计算附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自有场所,还会涉及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根据您的描述,建筑企业应该按产值金额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也就是实际提供了多少建筑服务,按多少金额开票。
对于扣除的水电费,需要对方向建筑企业开具水电销售发票。
罚款,需要对方向建筑企业开具收据。
我可能大致明白您的意思了。比如收了1000元,900元给酒店,100元自己作为手续费。这样的话,100元部分应当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900元部分应当开具“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您可能会说,旅游公司实际未提供住宿服务啊;所以,严格来讲,既然您说一个“代”字,这个900元原本就应当由酒店直接开给各公司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购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备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是国内购买或者进口,所以我理解进口该类设备可以适用抵免政策。
您好,这个概念不是目前经济学中的主流概念。一般很少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使用。有兴趣可以了解相关的解读文章、
http://news.cntv.cn/china/20100901/103519.shtml
具体你提供是什么服务呢?是提供工程服务同时要负责运送吗?
如果您提供服务是分开核算,分别约定,应该分别开票。如果是一项统一服务应该按您的主要业务开来票。
您好,税收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关系较大,一事一议,已经安排老师与您线下沟通。
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比如上述情形,2月物业费属于“应收账款”;而3月物业费,由于服务(商品)尚未提供(完成),此过程中不需要确认资产。
如果上述“维修劳务(不叫“服务”)”发生在境内,需要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适用13%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10%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即“3%-45%月度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