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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找不到原因的话直接作为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没有风险。
49%应按照权益法核算,转让差异进投资收益,印花税根据税目缴纳即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贵公司企业并未补交超建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不属于上述政策计提范围,因此,超建部分计提入土地成本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不能选择0税率。也可以选择不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未开具开票”栏次的销售额和税额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派人去为分公司的某个生产项目出差发的费用,应该为总公司提供服务对应的成本,该服务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总公司正常的服务收入,分公司不能列支总公司人员的费用。
总分公司如果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就存现“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问题,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建议总分公司要分清费用列支范围,以免发生涉税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流转税是不用交了,就看所得税怎么交了” 不知您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请您把问题描述清楚再做答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医药类咨询公司如果不开展医疗和药品销售业务,不需要取得特许证或医疗许可。
需要资料:
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字、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6.其它注册材料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处理建议:一是开错了日期 的发票应由出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回,或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和报销凭证;二是现报销的重新开具的发票认证后座进项税转出处理或由出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光伏电站发电自用是否用交税?”。光伏电站发电自用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不视同销售;如果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也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否则,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该条已经包括了由于贷款产生的进项税(即利息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建议公司首先要充分利用和享受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或扣除政策,如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政策;其次,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政策,依法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