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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进口商品产生的VAT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是以可以抵扣为原则,以不可抵扣为例外。例外条款包括非正常损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业务、用于集体福利等等。免费品并不属于例外。
根据通常的税收协定条款,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免缴个税是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①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②报酬由境外公司支付
③不构成常设机构
即使不看②③条件,该人士已经不符合①条件,因此需要在国内缴税。除非该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极为特殊。
可以享受。见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通常情况下美籍自然日可以优先认定为美国居民。
另,根据 财税字[1994]第20号 第二条,外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国务院发文要求取消暂免。当地是否取消暂免,开始计征个税,目前各地解释不一,请以当地解释为准。国务院文件为该文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相关条款如下: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可以享受。见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通常情况下美籍自然日可以优先认定为美国居民。
另,根据 财税字[1994]第20号 第二条,外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国务院发文要求取消暂免。当地是否取消暂免,开始计征个税,目前各地解释不一,请以当地解释为准。国务院文件为该文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相关条款如下: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在上海才有的,地位相当于上海证券市场的创业板,具体条款还没出来,所以在年底前希望不大了。
铂略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贵司这种情况,如果客户并未公司注销,也确认在贵司处存有预付款,贵司可以不必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也不必进行科目调整。
1、因为蓝莓汁的市场价格比成本价高不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不会要求按市场价让我们做视同销售。
答: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会计分录上所得税视同销售需不需要我们确认收入及成本。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成本,汇算清缴时调整。
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果需要)
答:分录正确。增值税要按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用于对外捐赠,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捐赠是通过纳税调整体现收入和成本的,即调表不调账。
3、确认的销售费用-宣传费能否在15%限额内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需要完善哪些手续?
答:业务宣传费必须是是具有广告性质的支出,企业要有依据证明支出符合业务宣传的各项要素,比如赠送的实物有相关的宣传标识,赠送业务是某项宣传方案的组成部分,赠送有完整的操作程序及发放记录等。符合条件可按销售费用-宣传费在15%限额内税前扣除。
没办法。完税证明必须完税才可以取得。如果要取得,必须先纳税,例如,向意向客户先开具发票,报税。或者变更竞拍主题,以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义竞拍。
因为这符合存货的定义。这是市场宣传的物料,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商品的销售,获得经济利益的流入,这里的出售要广义的去理解,这个器材用于展示也是一种出售,相当于免费,也是为了销售服务的,只是在领用时作为了费用去处理他而已。他的价值也会体现在企业销售的产品当中,因此这个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因此它符合存货的“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定义。
问题中的采购进入周转材料这个科目里面,领用的时候直接出费用就可以,有余额的话也是合并到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里面。
在境外发生的旅游费用以及酒店费用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和消费的费用,我们理解是不用在缴税,但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可能会有风险,因为汇发 2013 30号文有明确规定,如果要进行检查的话,会存在相应的风险,但是目前了解的情况是:国家外管局对于12个月的规定,实际上目前的口径是比较松的,因为30号文的规定和实际操作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判断外管局进行检查的概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