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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应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财务指标获取有多种方法。1是看同业上市公司报表,2是通过BvD数据库OSIRIS的数据库,3是通过税务局等政府部门的同业资料调查。除了第一种是免费外,后两种通常需支付一定费用。
邮件催收和电话催收灵活使用。通常在付款日(due date)前一周可以进行电话沟通,由于未到付款时间,这时更适合进行非正式沟通,对于付款日是否能收到钱有个心理准备,若客户有一些借口(质量问题、短少、发票未收到)最晚在这个时间必须要知道了。付款日当天会发一封邮件(催收函)。付款日之后每周至少电话、邮件催收一次。先发邮件再跟一通电话能让客户觉得电话打得师出有名,先通电话再发邮件能让客户觉得我们重视此事。催收频次其实是基于对客户联系人性格的理解,若确有必要,甚至每15分钟催一次都有可能。
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关联公司。和第三方因为一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原则上没有转让定价的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在原本是不能从事营业行为的,因此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通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代表处实际上有从事经营行为的情况,例如办事人员增加一个销售,开始推介本公司的产品。而当经营行为实际发生时,就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因此要求企业进行全部税种自查很正常。.
不是代表处的政策只有这一个。而是对于代表处的特殊政策只有这一个。如果代表处发生经营行为,则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企业完全一致。不需要特殊规定。
请收听本课程 “私车公用的三种不同操作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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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这样操作。
根据 财税字[1994]020号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贵司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认定不属于“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导致不能豁免个税。建议并入工资计征个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扣除。
对没有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原准则是按照成本法核算适用长投,但新准则已经不适用,全部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这个是一个变化。编制合并报表直接可以基于成本法进行编制调整和抵消分录。
在做长投测试如果选择折现率做现值测试的话,根据不同情况会选择客户的平均或者预期收益率或者行业平均收益率,一般这样的话审计是可以接受的。对于新兴互联网企业,减值测试要考虑他的成长性,不能单单看他刚开始的亏损,因此应结合行业的综合收益和你所对应投资的企业未来预期的收益作为考虑来做这个减值测试。另外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不要求采用权益法去调整长投了。
您好,不是必须的。
您好,可以按照已支付对价计算。
供应商为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成本不得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贵司应就服务费全额(包括差旅费)扣缴税款。参见 财税【2013】106号 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