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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实践中一般是填写公司的税号或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号(根据不同地区要求)。当然也有极少数大型企业确实是向客户索取身份证号号的。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八条政府服务 一、 (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1. 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2. 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因此,对于美国政府收取的行政收费,中国无权征税。但如果是美国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国可以征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企业在境外向他国政府支付的海关收费等行政收费,也未要求征税。
税法中所称“技术转让”包括了商务上转让和许可两个概念。贵司该业务属于专利转让。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个各项收入均缴纳企业所得税。专利许可收入也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税率6%。发票可以开具“XX技术许可费”或“XX专利许可费”。
该技术转让有机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请了解铂略相关课程,进行进一步判断。
《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https://www.bolue.cn/onlines/271
可以免个税,从福利费中支出。
主要的三个文件如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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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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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算中的销售目标、市场目标,相信没有人会疏忽。疏忽的往往都是一些与其考核不直接相关的内容。这里提到了数字填错,财务部门也需要反思:①给到各部门填写的预算数字收集表格设计是否一目了然,是否能让人很清晰自己要填写哪些内容?②给到各部门填写的数字是否是该部门最适合去填写的?例如有些公司的人员薪资、晋升计划只有各部门领导才清晰,而另一些公司可能人事部已经做好了全公司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就不需要再麻烦各部门领导填写。③给到各部门填写的数字是否过多?许多数字之间可能是关联的,财务部给到的表格应当做到让各部门只填写自己能直接得到的数字,而非计算后的结果。像合计数这样的计算结果应当通过表格内的公式自动计算,如此可大大减少工作量和出错概率。
这也是列举式征税的问题,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1990年7月1日之前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暂按5元贴花。
注意这里的保险合同特指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以保险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期满退还保险费)。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所以说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公司不需要按保险合同贴花。
但要注意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大部分属于财产险,但也有少部分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也是不需要贴花的。
该“广告合同”之前有“加工承揽”的限定,加工承揽是指由委托方提供材料,由受托方进行加工。
广告行业有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如果是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进行广告制作,此类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如果广告已经制作好,安排相关的媒体进行发布,这种不需要材料,只是单纯的发布,此类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参与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认证通过后,应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中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和内销,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待该货物用于内销时,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证明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上述列明资料。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对应栏次中。
个人所得税可以作为免税工资申报,也可以不申报,应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目前相关备案已经取消,由企业自行准备资料备查,税务局可以随时提出调阅资料。
大部分在中国境内工作已经涉及到在中国报税的义务。纳税义务分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在本例中,该澳籍个人向澳大利亚负居民纳税义务,向中国负非居民纳税义务。正常报税顺序为,先在非居民国(中国)报税,再向居民国(澳大利亚)申请抵免。中国不会同意豁免该个人的报税义务,该个人向中国报税后可依照《中澳税收协定》向澳大利亚申请退税。但目前由于该个人的过失,未按时申报和申请抵免,实际是否能够退还,取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提供《中澳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供参考:除适用澳大利亚现行有效法律,有关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支付的税收允许从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其一般原则)以外,根据中国法律并与本协定一致,澳大利亚居民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不论是直接的或通过扣除缴纳的,应允许从就该项所得所应缴纳的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
非居民纳税人仅在境内营业或取得被动收入的情况下才构成。如果该海外公司并未有销售人员在境内活动,并未有人员到境内签署销售合同,并未在境内有常驻办公室开展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非居民纳税人。不产生预提所得税。
仅仅当货品进口时,需按照海关要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或进口税(根据企业进口或个人进口)。
不产生预提所得税的情况下,也不产生扣缴义务。
根据 财税字[1994]020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合同是否可以有个人与房东签订,并无强制要求。如果实际租金超过公司规定的,报销限额以公司规定为限,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