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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率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个人理解,这个指标并没有对外发布,是税务系统根据同行业数据计算参考的数值,企业按实际业务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即可,不需要为了所谓的税负率来进行额外操作,如果真实情况高于或低于税务指标,真实的业务做出解释就可以的。
我举例来讲:
比如支付10000元,扣税1000元,实付9000元。
如果对方最终要实收10000元,则转换为含税金额即为:10000÷(1-10%)=11111.11
即涨价了,支付11111.11元,扣税1111.11元,实付10000元。
这样您的成本费用就是11111.11元,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
前两种情况是一样的:结转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反映经营(销售)活动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此二种款项,并非发生经营、销售活动,因此不作为营业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第3种情形,也是结转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这也属于资金结算范畴,并非源于销售活动;且非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情形。
是购买方支付了7.2亿吗?然后现在卖出价格是4亿?
如果是这样,购买股权出售是亏损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问题,但会涉及购买环节和转让环节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党费、国家财政经费和社会组织捐赠。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建设,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党群活动等;宣传教育,用于党的理论宣传、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组织活动,用于党的组织生活、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困难帮扶,用于困难党员和群众的帮扶、慰问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党组织工作经费。
但如果党员同时也是本单位员工,我认为计入职工福利费也是可以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党费、国家财政经费和社会组织捐赠。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建设,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党群活动等;宣传教育,用于党的理论宣传、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组织活动,用于党的组织生活、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困难帮扶,用于困难党员和群众的帮扶、慰问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党组织工作经费。
但如果党员同时也是本单位员工,我认为计入职工福利费也是可以的。
增值税完税凭证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
所得税完税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A 公司,你公司为其他单位承担所得税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报废产品”类编码,可以选择“1110300000000000000废塑料 ”编码开具发票。
通常情况下,税务上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扣除,而是需要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摊销。
特殊: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这个问题其实要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起来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截止日也就是购买房产的企业开始缴纳的时点,目前对于房地产企业何时截止缴纳,各省规定也不一致,比如重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我理解就是本省地产什么时候截止,你就应对应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具体问下你所在地税局的执行口径吧
是的,对方是出租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租金的价外费用开票,开票的税目和税率与租金的是一样的。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于汽车保养业务,如果是分开约定其中使用的配件、机油、电瓶等和保养费用,应该分别开具货物和保养服务的发票,如果是整体价格就表示保养包含了零部件的更换等,统一开具保养服务的发票。
而你出具的发票,只是开具了其他专用设备,我理解不是完全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