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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简单来讲,既然只有一个分支机构,那就是各分一半了。
您好,关于产品成本分析的表格您可以网上搜一下,会有很多。但如果真的想让分析有用,还是要根据您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场景自己动手搭建产品成本分析体系。
一、不同的生产企业产品成本分析会有很大差别的。比如对于轻工业,生产设备的比例非常少,着重点会放到原料和人工成本上;而重工业往往设备折旧会占很大比例。您需要了解您的企业是什么行业和模式;
二、不同维度的分析也会有很大区别,是从成本结构展开分析,还是想对生产瓶颈进行分析,还是对生产效率或设备产能进行分析等都是不同的。所以您需要了解成本从哪里来,对于构成复杂的成本,您可以用ABC分析找出关键的成本重点进行分析;
三、不同产品战略定位,分析的重点也会不同,比如低成本战略,更多的是要结合对标分析,看做的好的企业的成本是怎样的,您企业是怎样的,有多大差异,差在哪儿了,如何消除,是产品原料造成的,还是生产管理造成的,还是生产流程和模式或生产技术造成的;或者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期望利润去倒推成本,然后和实际成本比较,找出差异并改进.....而如果是高端产品,则更关注产品质量、包装、设计等......
四、包括产品成本分析,重点是要有分析思维和架构,比如:
1. 按成本结构分析,对料工费进行拆解分析,同时结合时间趋势和对标进行挖掘分析;
2. 按作业成本进行分析,根据生产流程和对应生产工序,将产生的直接与间接成本对应到相应部门进行分析;可以深入挖掘每个工序所用的时间、消耗的原料、机器产能利用率等精细分析;
3.按供应链进行分析,包括采购、设计、生产、储存等所有链条进行分析,同时进行对标分析,找出问题进行改善;
4.选择某个点进行分析,比如对机器设备利用率、对某条生产线生产瓶颈、人工成本等。
1.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不同税种。此房屋无论自用还是出租,显然无法悬于空中,而会占地,则需要依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照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要区别具体用途:如果领导出差或者办理公务,那么这部分相关费用,就是计入管理费用(交通费或者办公费之类);如果用于接着领导上下班等,那就应当作为福利费处理了。
其实,您对于发票与账务处理的关系,有点定位不准的。账务处理是基础,是实际发生业务活动;而“发票”呢,只是业务活动的凭据。也就是说,开票本身不构成账务处理依据。
比如“应收账款”,您如果已经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完成,而没有收到款项,这时才做应收账款。而如果尚未提供服务,只是先开了发票,本身不构成应收账款的。(当然,因为已经开具发票,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项目进行了明确,其中并不包括“团建费用”这一项目。当然,您可将之作为“其他相关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其他相关费用”(不是单指“团建”这一项)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虽然在会计上将“应付未付债务”转入“资本公积”,但税法上要归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而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您所述情形,还是应当关注税务处理关于“关联企业”的上述要求。
如果确实乃是“员工”,自然无须开具发票,按照工资处理即可。如果并非真的“员工”,则为劳务,自然应当提供发票才行。当然,作为“员工”而言,最起码的,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工资还是劳务,皆需要依法代扣代缴。
我的个人理解,您收回装修残值属于对方给予的补偿,您并没有提供增值税的应收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取得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