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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时,员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无偿转让股权属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该事项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本案例工商变更时属于(4)国家有关 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 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 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根据中国税法,此情况有被征税的风险。因通过办事处向境外提供采购服务可能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征税。需注意,根据 国税发[2010]75号 等文件,当办事处为企业自身采购货物时可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当办事处为他人提供采购服务时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征税。
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的调整并不是追溯调整。而是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因此追溯调整并无道理。
但如果是因会计处理错误,例如没有“使用剩余租赁期间作为摊销年限”而导致多缴税金。那么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参见《税收征管法》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购销金额指货物购销金额,例如境内外的关联货物购销金额就应理解为关联进口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总和。其他关联交易是指货物交易以外的交易。例如服务交易,专利和商标授权等等。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外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公司进出口金额加总计1亿9千万,且向母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加总计3900万。那么该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反过来说,不符合上述免于提交条件的企业就需要提交。例如,如果企业关联购销金额(进口金额+出口金额)高于2亿元,且是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那么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一般是在汇算清缴时提交。注意汇算清缴中也会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该表中披露的信息与同期资料中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很容易引起怀疑。
因公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此时“维修费”实际上属于租金的一个项目。车辆正常保养的维修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应有相应的凭据方能税前列支;计算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和亏损同样要适用以上原则性规定。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上也没有被允许就单独某一事项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企业投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还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该理财产品的实质属于存款,并且取得的是存款利息,这种情况下不应涉及营业税。
账务处理
(1)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2)确认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证据资料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报送形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 的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流程】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各项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
(2)申请报告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其中: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按损失大类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3)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应按损失明细逐笔填报《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清单》应列明报送的各项损失证据名称(证据名称详见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4)证据资料
企业应按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列明的各项损失应报送证据报送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