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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VIE架构下,其实真正的支付,并不一定支付,往往只是通过该VIE架构,进行海外报表的目的。若通过投资架构收取费用,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特别提到,因为很多在做海外架构的时候,海外往往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此种情况下,这几项测试本质上都会涉及一些经营实质、功能、规模匹配的问题。若纯粹是海外的公司,无法去为国内的子公司带来很好的收益效果,即不用看这一条,铂略认为其他几个测试也很难通过。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虚开关键点是看一是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如果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生在双方之间,这就是无货虚开。二是看开票货物名称、金额、税率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如果不符,也是虚开行为。
境内的企业本身是标的物,在交易本身中由于境外的买卖双方都在海外,税务机关会要求境内的企业配合提供一些资料,但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换一个角度来看,若主管税务机关找不到企业的人股东或者金股东,在实际操作中会给境内的标的企业即境内的居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其股东配合。
所以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生活或操作过程中,第一线被骚扰或被税务机关追责的,是被转让的居民企业。
营业形式不会改变,还以项目公司存在。增值税缴纳预计是就地预征,总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发票开具和认证抵扣都在总部进行。
请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8号公告。
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若按交易里买方有多个来理解,每一个买方应对自己对应的份额去履行扣缴义务,并不存在哪一方就是主导或其中某一方才有扣缴义务。一般来说存在多个买方,此处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有多个买方,可能其中一人去支付税款、交易的对价,按照行文的写法,更应是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几方都具有扣缴义务,就都是扣缴义务人。在原国税函[2009]698号文里,转让方是卖方若存在多个,不管卖的比例是多少,是1%、99%还是100%,都有纳税义务。从该原则的角度来看,应该是相同的。
财政部要求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要做收入入账。既然是一种收入,而且也没有说是营业外收入,税务局认为还是一种服务收入,即为国家服务代扣或者代收税款给的服务费或手续费。现在税法对手续费是否减免营业税没有明文规定。
只要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务局认为这是一种服务收入,从严来说要征营业税,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税局还是采取了宽容态度,没有去较真要补营业税。
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期间不一致是正常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即可,如果能够保证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全部工资薪金,按照计提额填报,可以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要么申请退税,要么抵来年的税。在账务处理时,如果金额、影响不大,可以放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里;如果影响重大,可能需要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税务管理者注意:多缴的1万元,来年只能抵企业所得税,不可以抵其他税。
“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你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了,说明你单位是汇总纳税企业,尽管外地分支机构零申报,但你单位也是汇总纳税企业,应选是总机构。
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该类咨询应是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一对一服务。而本例中对于客户向供应商下订单根据订单金额向贵司返点作为服务费的业务,显然不属于咨询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代理,而销售代理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地税局认为交营业税是正确的。
然而,对于垫付订单金额30%-100%的预付款给供应商然后客户将垫付款支付给贵司的业务,地税局要求贵司赚取的差价缴纳营业税则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然贵司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从这个角度贵司可以进行筹划,统一垫付少量资金以达到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必须以当年公布的公益单位名单为准。比如根据的是上海地区公益名单,如果上海市在每年4月份由财政、税务一起发布名单,那么企业就应根据2014年4月份发布的名单进行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的确认。2013年4月发布的名单是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