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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税收上作为全年一次奖金,可以是多项,并非一项,所以,税务机关对此项业务处理无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医疗保险金,如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缴纳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实际取得所得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根据以上规定,您所述事项涉及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即使是合伙企业,也一样的都要按照未分配利润交税。
另外,直系亲属股权转让免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给其他公司不得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挂靠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即使按挂靠模式操作,一般也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业务处理,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均由被挂靠方进行操作。你们双方只是如何进行分成的事。在挂靠经营时,应该由双方协议约定,账务处理也应按协议约定,没有符合规定的具体方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收机关。
员工属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3、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本公司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税?”。本公司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务,以受雇或任职为前提,因此,均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劳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的相关合理的费用实报实销,计入福利费用即可,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仅仅是地址变更,开票日期在登记变更之前的,没有问题;对于变更之后的,在索取发票时建议及时按照新地址开具。开具发票时要求一次性如实填写。对于已经开具的变更之后的发票,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过渡阶段也是可以的,建议与当地税局沟通一下,看看当地的执行口径,避免争议。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代开的专票,填写在第一栏和第二栏中。第一栏是包括其他应税收入的总额(不包括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免税、出口),第二栏填写税局代开专票部分。应纳税额在15栏反映(包括其他应纳税额)。
查到一个文件 ,是对黑龙江地区的回复,内容如下: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知你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是不是适用这个文件,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的进项税应该抵扣但未抵扣(为什么不抵扣呢?)最好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会计处理比较麻烦。
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申报时,如果不认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就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增值税申报时,如果已经认证,应该在第12栏填列,这样你认证的数字才能相符。同时在14栏次填写进项税额转出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抵扣与费用进账时间无关,只要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按规定通过认证,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