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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的可靠性原则,还款计划表是一个不确定的事项,出于谨慎性考虑,应付账款在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营改增后政府占农场土地给予补偿费,如果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且能够提供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搞软件技术开发和服务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跟客户签订合同,由我司购买200台电脑20万同时提供技术服务10万”,贵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应为售后的软件等后续服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应确认为兼营业务,即销售电脑和提供技术服务,因此,购买200台电脑的发票开给贵公司,贵公司不能将电脑和技术服务费一并给客户开30万的技术服务费,200台电脑要单独给客户开电脑发票。贵公司在购买200台电脑时不能将发票直接开给客户,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贵公司采购的电脑应作为库存商品核算(货物)。
【解答】您好!请问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股东股权无偿转让,税务机关要进行纳税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企业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人工费问题:一是可以雇佣临时工,通过工资的方式列支人工费;二是以劳务费方式支付并取得劳务费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两种方式的费用及税费负担是不同的。
以工资薪金方式列支,企业还要按工资总额缴纳20%的统筹养老保险,个人按工资薪金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劳务费用方式列支必须要取得劳务费发票并对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方式。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专家建议:到申报大厅,提供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说明理由(如发票未到,对方提前给的信息)由税务机关帮助查询,可以查出是哪个公司给开的。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在上海如果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把50%归属总公司,然后把剩下的50%在总分之间的三项因素中再做分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因此,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超期未认证并且丢失,只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类型,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后才可以继续抵扣,否则,不能继续抵扣。
现行税收政策,对建筑服务2016年4月30号以后的新项目中的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30号以后的新项目,一律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能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您好,最新的会计处理规定,请参见课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财会[2016]22号》(https://www.bolue.cn/onlines/701),谢谢!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贵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企业的操作方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