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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如下: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根据上述规定,我的个人理解广义建筑物是包含构筑物的,闲置状态也应该该计提折旧并可以税前扣除。
从业务实质的角度,我理解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因为场地以及厨具设施都是您企业提供,对方只是依据您的要求进行采购和制作餐食并且接受您的监督,所以整体理解还是您企业对员工食堂进行运营,对方只是一个专业团队给您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个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而餐饮服务我理解是完全以对方为主导的情况下提供的餐食供应。
不需要,提供差旅补贴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就可以支付并入账。另外还需要留存企业差旅费报销办法,其中有差旅补贴发放标准。
其实,这也不复杂。您把取得的承包收入,全额确认收入;然后把分包部分,作为您的成本即可。比如收了1000万,就按照1000万作为收入、计税;然后支了300万分包款,这就是您的成本,对方开了专用发票,您也可以抵扣。
建议下载保存。
参考文件:《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一、这属于“贷款服务”,收到利息一方相当于给支付方提供了“贷款服务”,应当开具发票。
二、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这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有明确规定。
三、非金融机构借款不需要交印花税。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将员工食堂外包出去”,“对方负责采购食材和人员管理,并接受我们的餐食标准监察,按照实际用餐人数和天数和单人餐标结算费用”,那这就是对方给您公司餐饮服务,按照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比较恰当。
只要向自然人支付借款利息,皆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若未经过工业加工,则这属于农产品,适用9%税率。您可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农业产品”大类中添加“山楂片”项目。
就税法及会计处理而言,没有资质并不影响开具发票以及进行账务处理。但是,若因其他法律要求需要办理资质,自然也是应当依法办理。
可以。
所谓“转租”,其实仍是“租赁”。比如说:厂家销售衣服,与商场销售(转销)衣服,都是销售衣服。
您公司可以据实开具“租赁不动产”发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或许有些偏差吧。逻辑学有一条规则:由“A→B”,可得“非B→非A”,但得不出“非A→非B”。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2011年10月29日之后退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可以选择不执行该办法、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但不能得出,不符合此条例时限,即2011年10月29日之前退役的,可以执行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