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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的服务范围是中国境内的财税业务,您日本境内的业务建议找日本这边的顾问。如果您需要我们帮您去协调日本境内相关的资源,我们可以帮您寻找。
注销时只能将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不想转营业外,就只能等待偿还后再注销。没有其他方式解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报关单。如果已经超过一年,虽然情况较为复杂,但仍然有相应的处理途径。
参见“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beijing.customs.gov.cn/beijing_customs/434817/xbszn99/hwtg82/3430559/index.html
关于相关文件,由于您这个情况是价格调整,一般以原合同、价格协商调整的新补充协议等文件作为证据提交
您也可以拨打海关咨询热线 12360询问
您好,
详见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指导,流程如下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chinatax.gov.cn)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bszn/znckts/201910/t448833.html
另外,登记时间有限制,需按照商务委时间进行登记
https://sww.sh.gov.cn/zxxxgk/20240308/51d27444f01e48e1a6bd05deaf6dcd84.html
上面描述,其实存在矛盾:
既然“委托加工”,那产品从来就属于委托方,不存在“B公司加工出来的成品,销售给A公司”。
既然“B公司加工出来的成品,销售给A公司”,则B公司并非受托加工,则是自行生产产品,产品属于自己,然后把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去。
以上二种,只能选择其一。
请您补充一下,哪一方给客户开具发票?
您好,
民非组织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检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民非组织会计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该制度对民非组织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民非组织需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包括必要的财务信息和专项信息。民非组织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登记事项变动、章程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单位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通常为3个月。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组织,可能被撤销登记并公告。
关于适用何种税率,您应该和税务局争取适用免税
民非组织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申请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依照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等。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组织章程、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可以按照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账务处理以及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公司直接向学校支付培训费用,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直接把钱打给员工,那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只是更换原有配件,并未增加新的用途或者延长原本设计使用寿命,则可作为管理费用;否则应当并入电脑价值。
可以支付相关费用,购置资产等。
您好,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劳动法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建议和专业律师探讨获得适用您当地和业务实际情况的专业答复。
我们这里给到一些参考意见,尤其是和员工沟通中注意的问题: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如果员工在母公司的工作是连续的,并且在调到子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中断,那么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母公司的工作年限通常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的转移:如果员工的调动是公司内部的安排,并且员工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在母公司的工作年限可能会被视为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被控制的关系,或者它们是同一集团下的公司,那么员工的工作年限可能会被认定为连续的。
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或公司政策中可能有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明确员工的权利。
裁员和离职补偿:如果日后发生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离职补偿通常与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有关。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包括在母公司的时间,那么在计算离职补偿时,这段时间应当被考虑在内。
员工的担忧:员工担心重新签订合同会影响其工作年限的连续性是可以理解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诺,即使员工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母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将在计算离职补偿时被计入。
法律咨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劳动法顾问,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沟通和透明度:公司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调动政策、合同变更以及对工作年限计算的影响,以减少员工的疑虑。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一、这属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范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意外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论承担多少,增值税都不能抵扣。意外保险也不能税前扣除
医疗保险由公司承担部分,不超过上面规定标准可以税前扣除。(不是单独这一项,是这个年度全部“补充医疗保险”不能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