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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个人本身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税务方面对此没有特殊要求或者规定。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根据分支机构的上年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数据填报就可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 。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根据分支机构的上年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数据填报就可以。不包含社保福利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 。
个人认为,应当缴纳。
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一般而言,此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往归入“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我在网上没有查到当地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吧。
包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我们来参考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此文件就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虽然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营业收入”,但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其投资收益也就是其营业收入,理应作为基数。
这儿道理也是一样,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可以现金发工资,但目前使用现金情形越来越少,用现金发工资反而很显眼,所以如果真实发工资没有问题,如果有其他不合规想法,发现金反而很容易被关注。
您好,如刚才所说,个人账户收入大额款项显然容易受到银行监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撰写情况说明和做解封处理。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需要理清耕地占用税由谁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耕地占用税由自然资源局缴纳的,即自然资源局占用耕地,收储后挂牌出让,耕地占用税其实作为政府的收储成本,已经纳入了土地出让金,因此计税依据不用加上耕地占用税。但如果收储单位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那么该地的开发企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实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之一。
情形二:耕地占用税由自然资源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地人如果采取占用耕地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用地人既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对此,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的全部价款,即为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