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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确实有很多项目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比如沙子、石子等地材和辅材、农民工工资等,如果营改增后,这些将是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这种情况下,一是在供应商选择上尽量选择能够开具正规专用发票企业合作或者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不能提供专票也要对方在价格上给予让步,在人工问题上应选择和有资质的正规劳务公司合作。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非常好的问题。因为作业成本法可以把设备分配到每一个作业步骤上面去。每一个作业步骤又根据每个作业步骤的作业量,或者是成本动因来得到单位作业量的成本率。此时通过核算每一个作业中心的作业成本率,就可以来进行比较。举个例子,比方说整个作业过程中间有很多个作业步骤,中间某一些作业步骤只是普通的作业或者是价值不太高的作业。在复核整个的作业成本的时候,如果发现某一些这种普通的作业,它的作业成本率相对其他作业来说显得比较高,此时就反映了在这些作业的步骤中间,它的设备或者作业效率是比较差的。要对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看看是不是在作业过程中,有设备、人员的多余或生产安排上面存在问题,导致该过程中停顿的时间比较多。
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间的一些状况。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生产过程中间一些瓶颈的工序。举个例子,如果企业提供了一些个性化的产品,中间某几个作业步骤是区别于其他竞争者的一个提升产品价值的特殊作业。这些作业对整个企业来说,是价值比较高的,相对来说成本也应该会比通常的作业高一点。如果这些作业的作业成本率没有体现出这些作业的价值,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需要对这些作业来进行一些分析,看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因为在这些作业上面分配的资源不够,导致了作业成本率的偏低,是不是需要对这些步骤加大投入。是不是因为这些步骤上的资源不足,导致了在其他作业时间上的延迟、其他作业成本的上升。
一般按照一下原则:
1、费用考核指标制定时既要考虑总额控制同时也要结合比例控制。
2、奖励是建立在目标完成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月部门奖励的标准也不一。
3、部门经费节约的考核部门奖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预算费用(此预算费用可能和原来的不一样,里面要剔除变动因素的调整)除以预算费用,以继续下降率,要加入目标完成指标即实际费用除以实际销售的比例和原来的预算费用与预算收入的比例进行比较,只有2个指标同时下降的才为真正的节约。
4、节约奖励的比例,部门经费奖励一般是节约额的3%-10%,而且这个集约奖励一般不作为个人奖励,是作为部门活动经费来予以核销,以增强团队凝聚力和积极性。
5、企业费用集约的奖励以后铂略财务培训会在预算课程上会逐一例举。
按被转让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来理解,该标的企业并不属于该交易里的纳税人,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所以它并不是扣缴义务人,它是被买卖的一方,不是交易本身的双方。
已经向该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可以进行调换。货物的定义需要细究,即销售的旧电脑和新电脑,到底相关性大不大。
如果说两个电脑是同一个品牌或是前后型号的,发票上也注明相关品牌,相关电脑,没有非常清晰地说它的型号。这时候作为一个调换,发票和货物可做对应,问题并不是很大。
如果说这两个电脑,假设发票上面开的是戴尔电脑,结果换的是联想的电脑,这时候发票上的项目和货物本身已无法匹配。那个时候,如果按照调换操作,风险稍大。
调换的话可能也是两种情况:
单纯调换,不走开票流程,即直接把该货物拿回;
走更加合规或严谨的流程,即双方公司互相进行开票。
如A公司,是原来的供货商,把电脑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可以把该旧电脑再销回A公司,A公司再向它销售一批新电脑,其实在业务操作上,也是进行了调换。但在税务或者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互相交易,是以电脑销售的金额去抵另外一个电脑的销售金额,这是最合规,最严谨的一种操作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成本。如果是购买旧电脑进来的方式,这时候征税是不是需要进项转出?所得税如何?这批电脑可能已经是本身价值为0了,只能去报废,或卖废品,这时候所得税会不会有一个资产损失的报损问题,需考虑。
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去回收,即向客户收差价,需回收一笔款项。这时候在业务处理时,就可以对回收金额进行定义。例如购买旧的电脑,买回来的价格较低,因为它本身的价格就很低、接近废品,如以一、两千的价格,甚至三、五百的价格,去回购旧的电脑,卖的新电脑可能比较高的价格,把差价作为新电脑的销售价格。当旧电脑买回来时,对应的进项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即使要转出,或者有资产损失报损的话,相对来说损失也会较小。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午餐补助的定义如下: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午餐补助。 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进项税抵扣;如果班车用于厂区与办公地点之间的接送,那么相关租赁费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如果是兼营的、无法分清的班车,是可以全额进项税抵扣的。
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业技术、非专业技术、商誉、商标、有形动产租赁,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其他的混用项目,是按照收入比例区分。相关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表面上都属于临时的工作人员,但由于身份不同,牵涉到不同的劳动关系和税务处理。社保和个税是两条路径,社保合同的签订和缴纳,是劳动法的范畴。个税缴纳属于税法范围。但劳动法和税法有一定的联系。
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究竟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税?
第一看用工实质,关键点是看该个人向企业提供的究竟是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如果是独立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非独立劳务,收入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二看服务是否具有基本稳定性,比如雇佣扫地阿姨,如果该扫地阿姨一个月提供一次劳务,则该服务没有基本稳定性。虽然不是独立劳务,但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但如果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一两个小时,这种情形下的劳务已具备基本的稳定性,其收入具有工资薪金的性质。
第三看职工个人的身份,其是否有资格建立潜在劳动关系。学生无论是实习生还是临时工,其收入都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因为学生未脱离学校之前,不是劳动者身份,没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收入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本身没有工作单位,其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该职工有建立潜在劳动关系的资格,虽然可能企业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但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税务机关判断的主要凭据之一。
对于通过社保基金拿到了退休金的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年龄拿到的,都属于正式退休,其劳动关系已与企业解除,如果再次提供劳务,属于退休返聘,符合总局规定的条件,其收入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俗称的“内退”,即员工没有符合社保上退休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将其作为内部退休处理,该员工拿到的所谓的“退休金”,并不是社保的退休金,而是企业支付的补偿、津贴。事实上,该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是不用上班。该员工与新企业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其支付的工资、报酬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目前实践是,对于从事兼职、实习生、学生工,收入一般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退休返聘、非全日制员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实物形式发放的通常是可以的,但是购物卡的形式如果查出,可能会比较敏感。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卢云在答纳税人疑问时阐述了现行口径。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会计上成本和收入是相配比的,会计上已结转成本,说明应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结转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如果已经发货,但款还未收到,收入还没有确认,那么成本就不应该结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合同的付款方式修改为赊销或分期付款形式,根据所得税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
是否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接受本公司考核。
根据新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对于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