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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红冲的。方法是在发票系统中直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即负数)发票就可以了。
2、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在开票技术操作上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客户当时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因素,属于不可以抵扣范围的,现在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需要注意。当然,这样的税收风险主要是客户。
需要留意的一个问题是:当时贵司是否将该笔业务已经申报纳税(按照常规已经申报),如果已经按规定申报,则没有什么大风险。
主要会涉及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还有可能涉及契税与印花税。关于节税最好是避开合伙架构,因为税负高。答案请供参考。
———铂略讲师孙耀刚
发票由提供服务方向接受服务方开具。你公司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由境内子公司开具发票的操作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1.香港商业登记证类似于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的个人和公司都应办理,因此A办理的是个人名义的商业登记证,未办理公司注册即说明其未设立《香港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一般理解个人不应视为组织,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有依据的。
2.从概念上讲,税法上的个体工商户指的是按我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按照国内法基本上很难认定。
3.这个文件的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个人劳务的本意是因为:非个人劳务(外国公司的雇员),为了规避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申请享受独立个人劳务待遇,而设定了一些条件。 而本案例中提供劳务者就是本人,按题目描述不存在雇主,所以符合文件所说,
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如果适用税收协定,个人认为认定为“独立个人劳务”可能性较大。
4.独立个人劳务是否享受协定待遇,应根据与香港税收安排,不过与香港的税收安排没有单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而是将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归入营业利润处理,所以应根据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判定是否在香港征税,根据该条款,一方企业的利润仅在一方征税,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除外,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5.根据公开资料,香港和美国只签订了税务资料交换的协定和航运收入的协定,并未签订全面的税收协定,因此咨询劳务难以适用税收协定。
答案仅供参考。
1、 是的。所有企业在与境外签订合同后必须为境外企业做临时税务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江苏的临时税务登记分为两种:组织临时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主要用于源泉扣缴类(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源泉扣缴类),临时税务登记主要用于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功能工程、劳务等),需要记录的信息比组织临时登记多一些。
2、 各地规定可能有差异,江苏目前仅根据填写的扣缴税款登记表、合同备案表填写境外非居民企业信息,未要求有工商登记证及法人证件原件。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对工程、劳务作业要求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别的类型暂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题目描述看,对方机构为你公司提供了服务,不过根据描述无法确定是中介服务还是其他服务。 不过不管是什么服务,因为双方存在交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税收上讲最规范的办法就是对方按规定给你开发票,你给对方付款。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风险。
相对地,如果只有付款,没有发票等凭据,税收上的直接后果是会造成企业所得税上无法税前扣除。
答复仅供参考。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填写完整,单位、数量空白是不符合规定。这样的发票一般是品种较多引起的,需要附清单。因此,建议退回重开,防止税收风险。
您好,不知道您具体想了解的是?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3/n812826/c1195983/content.html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及最新条规。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2)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从上面标明的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的修缮管理和设备的维修,如果贵公司属于这个范围,就可以开具此类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交纳附加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全部金额统一申报,但在申报表中有一栏“本期已交税款”,填写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缴的税款,全部申报应纳税款减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后,才是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来计算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