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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您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比如上述“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基于上述规定,分录如下:
一、初始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0
贷:银行存款 0
其实,这笔分录可以不写(因为金额为零),我为了直观,才写出来的。
二、后续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90
贷:营业外收入 490
也就是说:第一步,您应据此调账;然后,在调账完成的基础上,就不需要纳税调整了(因为会计利润已经加上这块了)。
我们举例来讲吧:比如这个土地花了1000万,其中附着物成本80万(这需要公允评估)。那么,应当就其中920万(1000-80)计入在建工程。
至于另外80万,假如销售了100万,那就是附着物销售收入,应当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所谓“新收入准则”,即指“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版”、“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修订版”以及后续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
在新收入准则中,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还是有一个新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五、(一):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现金折扣”答复: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2022〕32号”: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作为财务费用列示。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1日销售一批货物(A商品)给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300万元,增值税额39万元,价税合计339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30日内付款;若于10日内付款,可给予(不含税)价格2%现金折扣;若于20日内(10日之后)付款,可给予(不含税)价格1%现金折扣。甲公司基于经验等相关因素,有根据判定乙公司会最大享受现金折扣(即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实际于2022年12月9日向甲公司支付款项333万元。
(一)2022年12月1日,确认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3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万
合同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可变对价 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
(二)2022年12月9日,确认货款收回及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333万
合同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可变对价 6万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339万
答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因此,进口的设备再出口的,可以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确认实收资本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总收入不会小于销售收入,因为您把“收入口径”想错了。比如:销售收入1000万;投资收入300万,成本400万,净收益-100万。所以您认为“总收入”是900万了,是吧?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样总收入就是1300万了。
您的问题是?是想问不一致时需要补税吗?这是不需要的,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税,即使双方税率不一样,也不需要补税。
甲方提供的柴油,燃料金额会减少您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吗?或者说您需要视同采购,然后再向甲方收取费用中考虑这部分支出吗?还是甲方由于提供了柴油燃料,减少支付你的工程款?
如果因此减少您的工程款,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视同您采购,因此增加您对其的工程款,甲方就需要做销售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您说的广告制作具体指的什么呢,如果属于上述范围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只是制作广告牌等不需要的。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贵公司通过旗旅游广电部门进行的捐赠,属于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进行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加计扣除,如亏损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计扣除本身就是税法规定可以扣除项目,而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也是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