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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其中包括“产权转移书据-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这种因为质量问题而“赔偿”,其实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两个环节都是这样处理。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上所述,个人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A企业,则A企业是扣缴义务人。
发票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开具要求票面记载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因为业务发生在变更名字之前,那么发票按照之前公司名字开具是恰当的。
这个一般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管理费用(软件升级费、软件维护费等)
贷:银行存款
这主要看哪个价值更高一些。比如购买电脑、手机之类,本身也是既有硬件,也有软件(电脑、手机里面都有软件),但通常会一块儿确认固定资产(电脑、手机)。
如果上述机票乃是“境外运输”(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入境),且为境外航空公司承运,则为境外公司提供发生在境外服务,因而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样道理,若因购买服务而获得“赠送”设备,其实并非无偿受赠,无须作为收入另行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认为您的理解非常准确。显然,契税征税对象及计税基数,乃是土地、房屋产权转让环节所支付款项。如上所述,产权转让已经完成,因新建房屋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属于实物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既然已经验收,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后期发生零星费用无须增加成本,直接费用化即可。至于“售后服务”,则入销售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