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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据您所述情形,应为普通“经纪代理服务”,而非“人力资源服务”。
我给您举例子讲吧。
比如2023年会计亏损100万,您上面这些,纳税调增了30万,那税收亏损就是70万(税法允许弥补的是税收亏损)。
那么,2024年盈利200万,那就是按照130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了。
增值税:检测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支付的检测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因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我的理解这个不属于价外费用,不是销售同时产生的收取对方的除了价款以外的费用,是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单独开具发票,税目我理解可以是“经纪代理服务”。
单位、数量如果不能填写可以不填,单价和金额就是一致的,开总金额就可以。
是谁给个人5万元呢?给的5万是什么性质?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征税,征税环节选择在车辆的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如您所述,哪一环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哪一环节缴纳这个税。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之所以产生“融资费用”,就是因为基于当前支付价格,而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如上所述,既然后10个月乃是“预付”,而非“延付”,则其作为预付账款是对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第 28 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是按次的起征点500元)
如果此“服装”乃是“培训”所必须,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当然,若与培训并无实质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福利,那就不能抵扣。(反过来不难理解,如果挂上“培训”名义即可抵扣,那就没有“不得抵扣”项目了。)
一、按照您的描述,乃是因“小部分工程未完成且已完成部分有缺陷”而“未付清款项可免除”,那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
二、若“后续招标企业完成剩余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