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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后续税率调整文件,上述“大米或者油”属于一般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事实上,如果确实发生于2023年的成本费用,自然应于2023年如实进行账务处理。2024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弥补而已;您原本应当做的账务处理,2023年就应当做了,这时候把发票贴上就可以了。
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税务管理角度讲,只要业务真实,即可如实开票、申报、纳税,也不影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当然,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相应注册登记还是应当依法办理。
如您所述,既然“在自己家公司交社保”,则对于您公司而言,“员工”、“工资”等称呼就不准确了。事实上,这种情形下,您公司向其支付的,就是劳务费了;并非不能税前扣除,但需要对方提供相应劳务发票才行。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大概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填写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六、其他”。
二、区分不同项目分别调整
对于财务费用部分形成的差异,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六)利息支出或者(十七)其他”。
对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与税法租赁费用之差异,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是个老说法了,主要是针对原先的营业税纳税人,偶尔发生增值税业务的情形。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好多年了,这个说法已无意义。
借原材料(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个人理解对于采购方来讲,是形成了一个使用系统,更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就可以。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理解。
一、既然“要求用户要提供评测报告”,那么这属于研发费用。(具体来讲,应为“其他相关费用”;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若用户为自然人,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实质:公司雇人协助研发,以产品支付人工费。)
三、视同销售价格确定顺序依次为: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既然服务对象是A,发票必须开给A。
至于B代付款,税法也是允许的。如下资料您可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