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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回复您。
一般情况下,只有小额零星的业务,或者是根据行业惯例支付的时候需要现场直接支付的事项,是可以个人报销形式的,比如出差的住宿餐饮等费用、零星采购办公用品、购买一些水果等。
您说的情况下,如果是金额较大,或者是长期供应商,一般都应该以对公打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时间,不管是否已经收到都是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的。
可以入账;按照费用发生日期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即可。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境内载运货物出境,但是不包括代收代付的关税,因此,发票的开具应当区分项目。关税应当作为往来款,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应在发票上体现,可以收款收据作为入账凭证。实务中这样操作是因为两个项目都不涉及增值税,所以没有较大税收风险,但是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
如果每次(日)不超过500元,可以使用“内部凭证及外部凭证”入账。如果超过此标准,则必须取得发票,方可报销入账:如果对方是经营者,须对方提供发票;如果乃是自然人,则可购买方开具。
您好,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法,这两种方式差异不大。
例如利润汇回与税务处理:由于外资企业本身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外资企业收回分红时并不会征收股息相关税收。因此通过外资企业作为中间环节并不会增加总体的税负水平。
目前不再实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含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通过填写105090表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无需到税局备案,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需留存的资料如下: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
事实上,不一致是正常的,一致反而不正常了。给您看一个文件,您就明白了: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也就是说,房产税之“房产原值”,包含了地价;而这个地价,在会计以及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里面的。
严格来讲,如果直接开成“售电”,其实最符合实际情况。对方可能考虑资质问题,就“聪明”了一下。总之呢,就票面信息而言,其实也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如果“抠字眼”来讲,也不是无懈可击。
我举个简单例子和您说吧:
比如合伙企业,赚了30万(这个30万呢,已经减了合伙人工资,比如俩合伙人,每人发了10万)。那么,税法上,就是合伙企业赚了50万。每个合伙人按25万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显然,这25万里面包含了所发工资。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连同工资,和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给合伙人),一块儿按经营所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