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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身业务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与被投资企业自身经营业务无关,相关费用不得列支。
从国家的文件层面来看,这里的技术转让含义应是狭义的,仅指的是将技术交易给他人并同时取得相应报酬的经济业务。同时文件规范了纳税人要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备案的一系列文件,其中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税〔2010〕111均要求提交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技术转让合同》这一必要文件。从以上描述来看,虽然将技术所有权作为出资财产转移到了被投资企业并也可以根据估价作为取得对价的依据,但与文件规定的本身精神还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此,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作具体判定。
关于担保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相关部门列明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免征营业税。但显然贵司应该不在范围内,所以应交营业税,一样要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发生风险,导致贵司履行担保造成赔付,该支出收取何种发票,视担保物而定。如果是以货物担保,最后货物被没收转移,则应征增值税;而如果是以现金或应收款项等担保,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供确认证明处理。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混业经营的规定如下: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您单位存在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必须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物流和仓储未分别核算,全部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上下年税负没有变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允许在下一年调减。但是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那上一年是减半,下一年正常交税;上一年免税,下一年交税,必须回溯到所属年度,不能在下一年调减。企业前一年是亏损后一年盈利的时候,必须按所属期。因为如果先调增,就是先用调增数去补亏了,亏损就少了。后一年盈利,又能少交税。
第一种可以对账。通常客户不会配合,所以我们可以与他进行现场协商,做会议记录并要求客户确认。这个记录可以作为催收的证据。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发催收函,只要对方签收,就说明已经催收了。第三种寄律师信。
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子时,平价出售家电给业主。业主可以凭家电的发票,根据购买的金额享受等价的房价折扣,事后,在根据家电和房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平价出售时,没有增值部分便不存在增值税了。同时,折扣后,房价降低,那么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额下降。铂略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企业按照营改增的政策重新制定房产销售方案。
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为基础,构架适合自身的体系。例如依照单位的项目制定一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成本表并附上各个税率。严格管理发票,按照进项税和销项税分别管理,列举各类发票样式,增值税的副票、专票,代开发票,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等。不单单是财务人员需要学习营改增,企业所有人员都应投入进来,应用到企业内部控制、采购、签订合同、审核发票各个环节来。
这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所得税发生时间不同,所得税基本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案例:企业A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可能有以下情况:
1.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2.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增值税款项。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
3.客户提前付款。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款项。
4.客户赖账跑路。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可以延后。
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国税总局做进一步的明确。铂略建议大家在做财务测算和预测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仔细地考量进去,因为税费和以前不一样了,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不同。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在具体测算的时候要考量这一个影响,在做测算的时候做一个估计。土地增值税其实一直有一些筹划的空间,在过去土地增值税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方式把房产的增值降下来,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东西对土地增值税都会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只能大概提示一下可以从这个角度去降低土地增值税。短期之内,土地增值税不太可能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动,土地增值税改革是一项很大的议程,但今年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加入议程了,再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暂时不会有一个实质性、重大的变动。
营改增后,租赁不动产也将纳入增值税,但鉴于房屋是没有进项的,第一种可能是实行简易计税办法,这样出租方税负低,但承租方进项少了。第二种可能是一般计税方法(销项减进项),那么承租方是有进项税抵扣的。至于将税金全部转嫁,即抬价行为。如果承租方强势,自然不方便转嫁,如果承租方弱势,就可以转嫁。抬价本质是市场行为,不属于税务局管理,由企业根据商业谈判决定。
问题回答起来有点难。现在只是纠结于付费比例高和低的问题,从价格角度来说,是需要做个调研的。假设是一个,其实不是服务费,其实是一个特权使用费的角度来说,3%在某些行业里面也是处于一个非常合理的范围之内。完全是看行业,看的规模,看地区,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测算,要去做一个可比的分析,去看该比例是不是合适。
铂略财务培训建议:第一个,对于企业陈年支付的费用,首先要去做一个相应的测试。即是不是已经支付出去的这些费用,符合该受益性的测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个,可能有一些费用,现在还没有付,可能是一直挂在账上,此时,一定要关注,也需要按照六项测试去看一下,是不是还没有支付的费用,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测试,能够过这样的测试。若不能,需要和母公司,和的境外公司去做一些沟通。若判定下来,能去过,建议企业现在赶紧去扶。因为若当地方有一些操作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局若有一些操作实施细则出台的时候,这些费用在支付时可能更加难。还有一个即对于未来的和关联之间的一些服务费用,包括特权使用费,所有的这些交易的安排,可能要去和总部沟通,是否一定要向中国收取这样的费用?因为若再收取,可能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多的一些行政上的负担,其他额外时间上的成本和金钱上面的成本,需要和总部有充分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