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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方式是让领导在系统中自行查看,财务有责任去引导领导关注需要重视的问题。最好每月一次通过邮件的形式将比较结果发送给相关的领导,至少应该去提醒他们系统中已经可以查看这些结果,并提醒他们哪些内容是需要查看的,这需要财务通过标识(画圈、加粗等)让领导看到希望他们看到的问题,并以语言性的描述总结部门情况以及在哪些科目上有超支状况,即使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也要总结出来,铂略财务培训建议财务管理者总结不超过三点。当邮件不能起到效果时也可每月通过公司例会的形式。
超市的陈列费用,如堆头费、场地费,真实性很难掌控。首先需要照片证明,其次关注和超市的协议。财务不需要关心活动的真实性,而要关注需要核销的费用是否真实。例如出差费用,财务需要核销住宿费的发生是否和出差申请地区区域、时间一致,但其无法监管行为是否发生,只能依据单据的真实性来判断费用报销是否合理。快消品货补很多。销售返利时,按照合同费用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返利这部分费用不能开票,就需要按照比例给予货补。超市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将入库单、客户验收库单、出库单三单匹配,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货补造假。
货物运输可以采取询价方式,事先找物流公司按地区、货物、时间报价,然后公司评估确定物流公司。物流部门将发票、运费明细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查看其合理性。公司与其签订了协议,税务可以代开,严格按照发票信息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严格,一张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合同方、付款方和发票方的抬头是一致的。实务中,企业会有代垫代付的现象。比如企业A向企业B购买货物。本该付款给B,但是企业B因为 欠企业C一笔欠款。因此企业B要求企业A给C付款。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发票房的抬头与付款方抬头不一致,那么税务局就会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所以需要企业主动去说明解释。这类现象多发生于建筑行业,房产行业,因此财务人员需要与税务局保持沟通。
铂略认为是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付的目的,无非是税前列支。若这边直接给否定掉,或作为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那该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义可能就小了。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和还款计划哪个效力更强,此处概念混淆了,还款计划是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计划上有相应的还款日期。日期以及公司的落款可以帮助企业把相应的诉讼时效在还款日期上再延后两年,这点在还款计划中相对来说较为重要。由于法院有相应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两年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建议财务人员通过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还款计划或者做相应的邮件沟通等等方式,作为辅助的证据来顺延诉讼有效期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时间来打赢这场官司。在这个过程中,提问中涉及到的合同、订单、收货、验收这些环节,都是证据链条中必备的一些环节。任何一个诉讼中,交易买卖都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相应的订单、相应的发货记录、相应的签收单以及对方的验收文件,在这些资料都齐全了的情况下,才能确立双方的买卖交易是真实发生的。
对此其实并不清楚,因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规定,纳税义务产生是在支付发生时代扣代缴,对于纳税人,发生义务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纳税义务发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即纳税义务之日实际上是合同生效且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因为股权转让是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进行的,股权不会走到国内工商来做变更。其时点首先应是扣缴义务人支付税款时,就应去为扣缴义务做代扣代缴。如果有一部分支付发生在纳税义务后,比如,有一些尾款要留到交易完成后再进行支付,该时点是支付的时点还是交易完成或做完股权变更之后的时点,尚不清晰。
对于大银行不给小银行信用社承兑的汇票进行办理贴现,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贴现也比较困难的这种情况,建议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票时,对于背书的次数,出票行,票面的日期,票面的金额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要求,可以避免一些问题出现。若客户只有这一类银行承兑汇票,第一种解决方法,建议客户更换付款方式。第二种解决方式,建议客户自行贴现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若以上两种方法不奏效,收完这张银行承兑票后,等到其到期后再去承兑或者用某个理由背书给其他的供应商。
如果这个净资产的实体形态是存在的,是不要做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转出仅限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和被国家没收,因为违法被国家没收才会涉及到进项税转出。
建议分开签订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贵司不是金融机构,日常领购不到相应的发票,因此,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拆出资金是给对方企业,而回款是企业主个人,由于营业税不像增值税开票那么严格,一般风险较小。但为稳妥起见,可以让对方企业写封委托函,表明应付利息委托股东支付。
以销售费用为例。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税务关注的一是是否有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二是如果与预提所得税有关是否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三是是否实际支付;这三点是税务较为关注的。
关于金额,是不扣除预提所得税的金额,也就是全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