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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销售量来年对客户进行订单折扣返利的形式没有问题,只是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不要说是去年的返利,就说因为上年达到销售额,今年给与客户一定比例的返利。
贵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给A公司无疑,产品已经发出,所有权也就转移给A公司。至于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交易,贵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B公司提出让贵司开票显然不合法合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产品线,以及连同和产品线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B公司,那么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转移给B公司,但本例中可能只能转移40%的部分。
受托加工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原材料,不需要入账,只需要备查。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收回委托加工的半成品,委托方可借半成品,贷委托加工物资入账。
首先,与境外公司没有业务关联,不需要为外籍人士报销差旅、住宿相关的费用,该公司可以替境外公司代垫,再向境外公司索取,但是不可以报销。其次,如果与境外公司存在业务联系,这笔费用应该作为境外公司的成本入账,和该公司无关。
营改增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在境外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本质是对毛利征税。要降低增值税税负,需要考量销项高、进项低的原因。是否有许多采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未取得进项发票导致的?还是预收款过早缴纳销项税导致的?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一概而论。
财务指标是日常分析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的,有关这个关联性的取得铂略想可能通过几个方式:
行业的常规:比如说在制造业里会比较关心的存货周转率,机器设备使用率+毛利,那么商品流通业比较多会关注到的应收帐款周转率+毛利率,在这里都是一些比较普通适用性的财务指标及关系。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这样才能去发现企业的潜力在哪里,比如企业还处于新建的阶段,这个时候财务人员可能更关心固定资产利用率和毛利的关系,在企业的产能处于接近饱和的状态,财务人员可能会去更关注产品毛利与资产利用率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来帮助管理层做一些业务的决定,如是否需要引进新产品,或者去除一些低毛利的产品。
除了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另一点是有关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之间的联系,也会非常有帮助,比如说企业的毛利和开工率。如果财务部能将企业的毛利和其他业务部门的指标联系起来,例如告诉业务部门开工率提高百分之几,毛利就可以上升百分之十会大大提高其他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在设定指标之后,可以通过历史数据和预算来设置一些监控点,也就是定量分析,以便于长效管控。
不需要,属于正常的报废损失。
请收看铂略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中的私车公用一节。
另附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4年1月)
3. 企业租用法人的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5] 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实质上不是将实物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是赠送商业预付卡,因此,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购入购物卡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职工福利和赠送客户都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了,要做进项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用于职工福利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用于赠送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上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要做转出,转出后增加福利费或者招待费金额。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限额扣除即可。均不用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有多种情况,在问题中您未提及是何种情况的视同销售,现列举两种情形进行分析,供您参考:
一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 970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同类产品平均售价确定销项税的基础,比如售价1000元,成本800,分录如上。如果上年度未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按照上述分录处理即可,增值税的销项税自动计入当期销项缴纳增值税。
二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会计分录应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销售费用) 11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70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照同类产品平均售价确定销项税的基础,按照对外售价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如售价1000元,成本800,分录如上。如果上年度未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按照上述分录处理即可,增值税的销项税自动计入当期销项缴纳增值税。
铂略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是上年度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所以还存在滞纳金的风险,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