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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涉及到三个问题,一、股权的分布转让,先转让20%,后转让80%,该安排是否影响该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认定;二、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2013年12月31日,则企业应该在2013年的汇算清缴前做备案处理,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三、如果企业的交易符合特殊性处理,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去备案的原因,是否会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是指某单个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获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不低于85%。即在次案例中,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0%的D公司股权,如果B公司取得的股权支付对价为17%,同时其他条件皆符合的情况下,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个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一些省份出台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规则里都提到,申请备案的时间应该于企业重组完成的当年,包括有的地方是将备案的时间延续到次年3月底之前。在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是签于2013年12月31日,但实际上企业的重组完成(铂略注:工商变更日期)于2014年,所以大家应该是在2014年内或者到2015年在做2014年汇算清缴前做备案都是符合规定的。
第三个问题,虽然现行的相关文件对居民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2号公告中修订了一些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2号公告中修订了第七条,修订的内容中不包括因为企业没有及时备案就丧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这一条款,即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进行了一些企业重组,可能是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即便企业没有及时备案,税务机关只是会要求企业及时去做备案,而非判定企业丧失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针对承兑汇票交接的问题。有以下方式可以建议,一、对方在开好银行承兑汇票,在给企业之前建议对方把银行承兑汇票做一个正反面扫描,把扫描件快递给收款方,由收款方这的财务人员核实以下票面信息,若票面信息没有问题,就可以建议对方快递支票出来,同时也建议跟对方进行沟通,确保把背书人的名称仔细填写正确,这方面可能需要双方的销售跟财务人员坐下来做一个沟通,避免这种风险产生。二、若仍然觉得纸质承兑汇票会出现风险,建议启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一些。三、若觉得邮寄会带来这样的风险,可以看在收款方所处市/区/县有没有当地的办事处或者销售人员,由当地的销售人员协助带回这张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一般是第一手背书给第二手,第二手背书给第三手,第三手再背书给第四手,这样依次类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手在出现问题时,对于拿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员,都可以逐一向前进行追索。追索的过程费时费力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担心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一些疑问,建议企业方面更换相应的支付方式,以此来避免一些由于背书进行追索的麻烦。
新产品相对来说毛利较高,公司有资本通过迅速占领市场,扩大销售来大幅提高利润。这时候不是说不需要成本管控,而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成本来进行管控,对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处理是不一样的。比如,资产折旧、人工费等固定成本,需要通过销量的提升来摊薄单位成本,可能关注点会略少。这时候要比较多的关注变动成本和边际利润,需要有足够的边际利润来弥补固定成本和带来剩余利润。如果,边际利润很低,表明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另外,财务需要预先了解,在销售扩大到一定规模后,势必会发展到成本控制上来,在哪些方面可以有效率的提升,哪些方面可以有规模效应,需要事先和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分析,做好盈亏平衡分析,并随时监控公司业务和利润的发展情况,提出预警。
根据国税总局下发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意见可知:银行向客户、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只需否定无偿赠送即可不缴纳税款。
税务局一般认为三包、买一送一、积分兑换、组合促销(比如在房屋中加入一套厨具组合起来销售)等可以否定无偿赠送。但是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目前判断标准是模糊地带,所以需要与税务局沟通。需要判断物品是宣传的载体还是消费品?比如挂历,如果挂历上有公司及公司产品的信息,则一般不作为无偿。因此若想说明不属于无偿,公司应该提供凭证,例如挂历的照片等。
捆绑销售的促销品一般可在发票清单上体现,比如买电脑送鼠标等。
如果发票清单无法体现或很难体现,则需在交接手续上体现,证明不是无偿赠送。比如房屋中赠送厨具。
铂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销售认为财务冻结了销售的单子,会丧失销售机会,销售的任务完成不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铂略建议公司的财务人员或信用管理人员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与销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首先可以看一下这个客户的客户资质以及它在公司的信用等级。第二点要关注客户过往的历史交易。在历史交易的过程中,此客户是否是本公司的核心客户,合作是否忠诚度非常高,履约率又是如何。如果这个客户的履约率很差,那么这可以作为拒绝的理由。如果在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连续性不强,履约率不高,亦可以此作为理由拒绝销售。但在实际的过程中信用管理人员应该也要从销售的角度出发,帮助销售解决问题。比如财务人员与销售沟通后同意做这个订单,但前提是要求客户先付一部分款,减小双方的压力,使得销售能完成销售的业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降低风险。有时候需要财务人员跟销售之间进行双方的让步,或者沟通,化解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双方对立的一种局面。比如财务方面可以提出客户是否可以通过增加担保的方式来降低公司的应收风险,或者客户能不能够通过现结等方式提货。这样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财务人员在“说不”的同时要有相应的应对的方案,与销售进行互动沟通。否则财务跟销售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对立面。对立面越强,越不利于日后工作的开展。铂略建议财务人员在与销售进行沟通的时候,要明确作为一个信用管理人员的底线。底线不能碰,但是在这个底线之上要尽量帮助销售考虑、规避公司风险。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财务应该对客户主营产品或是本公司与其合作产品的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如果客户提的货相对来说是市场上比较紧俏的货,或者说是在市场上不易流通的货,在不同的情况下,财务应采取不同应对,例如考虑客户提货动机、提货背景等。因为只有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的时候,在做判断的时候,判断的准确性才会越高。
客户公司的老板为公司进行担保,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课题。因为当客户本身信用度不高的时候,我们会对他产生怀疑。那么销售可能会说服客户的老板去采取个人财产担保的方式,以证明该笔订单的可靠性。事实上,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仍然是具有风险的,因为有的老板会跑路,即使是不跑路,对于个人财产担保的执行也是较困难的。首先问题是,当老板进行个人财产担保时所采用的是名义担保还是实质担保?所谓名义担保,就是签一张担保书。名义担保从法院上执行起来比较难的,特别是个人执行。如果进行房产的实质担保(即不动产抵押),那么是铂略认为比较有效的。做房产担保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取得一些相关的文件,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取得《他项权证》。另外,还需要注意房产证明上所有人是谁,如果包括老板及其配偶,则在进行担保执行时,其配偶并不一定会同意该执行行为,从而造成困扰。另外,铂略提示企业课,唯一住房是不允许拍卖的,主要是政府考虑到社会安定的因素。
可以,但是需要和律师说明情况。如果律师费用已结,就可以结合催收公司催账。
目前来看,在正式这个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不太可能进行抵扣。之前所提到的过渡期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开发了一半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会涉及到新老隔断的问题。但是对于已经营改增或者本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了发票,所以没有办法再去做抵扣了。这里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大家有一个可以注意的点:假设201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在之前的期间可能会取得租金,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2016年1月1号之后再来开具发票。通过控制开发票,至少在这几个月的期间会有比较有利的结果。装修的劳务同理,也可以考虑让对方不要那么着急地开发票。合同对应的条款也许注意,不要写明明确的服务结束时间和收款时间。收款按服务验收结束后收款。
不可以的,因为实际业务发生在销售方和某公司之间,正常应该将发票开给该公司,而销售方没有和母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在业务发生确认收入时开票,而销售方和母公司没有业务发生,不能将发票开给母公司,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以此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购货企业要确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真伪,即在发票认证系统认证发票。只有该发票认证成功,才能进项抵扣。再者,如果税务总局监测供应商并未对该发票的销项申抄报税,那么便认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税务总局责成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确定该发票为失控发票,那么购货企业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有的。而且现在有几家,铂略财务培训所接触到的几家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现在不叫非贸付汇的调查,现在是通过非贸付汇的调研,逐渐转到转让定价的调研程序中。
根据去年的,也是从非贸付汇中引来的,可能本身每年都有大额的对外关联方的支付。根据去年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可能进行摸底之后,现在正式进入了立案的程序。税务局现在慢慢也开始在主动研发税务局内部的大数据处理软件。提醒各位铂略会员,不管税法怎么变,。企业税务管理者入职以后,应该从开始掌管相应的功能各职务时,就应规范税务上的相关事宜,因为以后的数据整理可能会采取一些数据,即根据前期的整理,就像追溯十年此种概念,就有可能把以前做的事情挖出来,作为税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