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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午餐补助的定义如下: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午餐补助。 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进项税抵扣;如果班车用于厂区与办公地点之间的接送,那么相关租赁费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如果是兼营的、无法分清的班车,是可以全额进项税抵扣的。
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业技术、非专业技术、商誉、商标、有形动产租赁,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其他的混用项目,是按照收入比例区分。相关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表面上都属于临时的工作人员,但由于身份不同,牵涉到不同的劳动关系和税务处理。社保和个税是两条路径,社保合同的签订和缴纳,是劳动法的范畴。个税缴纳属于税法范围。但劳动法和税法有一定的联系。
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究竟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税?
第一看用工实质,关键点是看该个人向企业提供的究竟是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如果是独立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非独立劳务,收入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二看服务是否具有基本稳定性,比如雇佣扫地阿姨,如果该扫地阿姨一个月提供一次劳务,则该服务没有基本稳定性。虽然不是独立劳务,但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但如果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一两个小时,这种情形下的劳务已具备基本的稳定性,其收入具有工资薪金的性质。
第三看职工个人的身份,其是否有资格建立潜在劳动关系。学生无论是实习生还是临时工,其收入都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因为学生未脱离学校之前,不是劳动者身份,没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收入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本身没有工作单位,其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该职工有建立潜在劳动关系的资格,虽然可能企业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但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税务机关判断的主要凭据之一。
对于通过社保基金拿到了退休金的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年龄拿到的,都属于正式退休,其劳动关系已与企业解除,如果再次提供劳务,属于退休返聘,符合总局规定的条件,其收入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俗称的“内退”,即员工没有符合社保上退休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将其作为内部退休处理,该员工拿到的所谓的“退休金”,并不是社保的退休金,而是企业支付的补偿、津贴。事实上,该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是不用上班。该员工与新企业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其支付的工资、报酬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目前实践是,对于从事兼职、实习生、学生工,收入一般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退休返聘、非全日制员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实物形式发放的通常是可以的,但是购物卡的形式如果查出,可能会比较敏感。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卢云在答纳税人疑问时阐述了现行口径。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会计上成本和收入是相配比的,会计上已结转成本,说明应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结转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如果已经发货,但款还未收到,收入还没有确认,那么成本就不应该结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合同的付款方式修改为赊销或分期付款形式,根据所得税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
是否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接受本公司考核。
根据新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对于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电信业营改增后,许多电信企业也出现过这种情况,顾客向电信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商家或者不给开具发票,或者只能开普通发票。这些企业之前是交营业税,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没概念,想当然以为开专票多交税,开普票少交税,为了逃避税收,商家就用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开票要求。实际上,经营者不给开具发票,或开发票要求额外加钱,均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向他们索取。商家拒开发票,可凭有效证明向税务部门投诉。
将费用分拆为租金和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如果是注资,牵涉到股权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这个要具体情况分析,制定周密的筹划方案。目前这块的税务要求严格,税负很高。卖给公司,可能土地增值税就很多,建议制定合理的方案。
外籍员工的某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是很多公司财务人员的困惑。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外籍员工的洗衣费、房租、餐补、子女学费、语言训练费等费用属于福利性支出,有的认为这些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而有的认为其为工资的一部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些费用应纳入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员工为外籍人士,这些支出为额外费用,有额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财税字[1994]020号等文件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实报实销是指外籍员工自己租房取得发票,然后到公司进行报销。非现金形式 一般是指公司直接租房让这些外籍员工居住。这部分费用均属于外籍员工的工资。
税务局会核查这些费用的真实性,故建议均需要保留发票备查。
在这里,铂略会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这两句话在操作中就代表着首先做好自己的分析工作,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里。
怎么来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个主要是针对财务数字来讲,这里有几个指标可以做参考:
• 边际收益
边际收益牵涉到了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分析,单位售价减去单位变动成本而得边际收益。这里算出来的边际收益因为只减去了变动成本,所以可以看到企业在不受固定成本分摊的情况下做这个客户是否盈利。如果边际收益也是负的,那就完全没必要做这个客户了,如果不能提高定价,就可以直接放弃了。这里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费用分摊
比如刚才提到的其他费用,电话费,差旅费,通常都是因为业务员发生的,那这些费用是不是都是因为这一个客户而发生的,是否需要分摊到其他客户头上,因为一般一个业务员都会需要负责好几个客户。
• 费用是否可控
还是刚才讲的电话费用,差旅费用,有没有可能企业通过内部的一些成本控制的动作来减少这些费用。比如说用IP电话打长途,用集团电话号码来减少企业内部通话成本,在不影响业务状况的情况下适当减少差旅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下来了,那么我们看到的毛利就也自然上去了。
那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主要就是从业务的角度上来看的,比如说:
产能-如果现在产能饱和,还有很多更高毛利的产品或客户等着,那我当然可以考虑和客户谈提高定价。
产品定位-产品是否进入门槛高,竞争者少,那么相对也就可以强势一些,要求高一些的毛利回报。
战略-这个和企业的长期业务战略有关,这个客户如果现在毛利不高,但是未来比较有发展,还是要扶持或希望和他共同成长的。
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监管的税种,一般由地税局进行管理。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由国税监管,部分企业由地税管理。由于操作和日常业务的复杂性,两个机关进行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并造成费用混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样的一笔费用,地税机关审核以后认为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国税认定其为福利费,受14%福利费限额限制。企业既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又受福利费14%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立法目的中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解决这一问题。无论在法规上,还是从历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和工资的界定,企业所得税如果入福利费,则不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些费用并入薪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该费用不应该是福利费用,不受14%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立法原意上看,是希望明确和规范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标准,同时,福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