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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对进项发票抵扣发生改娈的有规定: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后,如果能分别开具发票的,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合计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与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名称和版本号(建议分开开具发票)。
销售嵌入式软件与非嵌入式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均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与非嵌入式软件不同,由于嵌入式软件需要嵌入到相应的硬件中一起销售,所以,销售额中一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硬件的,一部分是软件的。销售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对销售嵌入式软件来说,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的成本和计算机硬件的成本,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了嵌入式软件的具体退税规定。规定的内容为:对于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如果能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的销售额,在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正确核算硬件和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是嵌入式软件退税的关键。
这种情况对购进方来说,不属于份外费用,建议按销售折让来处理,即销售方按赔偿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冲减销项税额,而贵公司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销售完成后,采购方违约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才属于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收入,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往往是指能准确核算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因此你公司既然是核定征收,那么及时固定资产净值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也不能按照营业外收入计税依据,应按照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外资企业经常会发生问题所述情况。在实务中,外管部门实行总量核查,2000元的金额较小,个人认为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在税务上,只要是真实交易,用现金支付没什么问题。我国有一个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对现金的使用限制,但执行力度不强。
建议,应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备齐相关资料。
目前金税三期建设仍然在路上,目标是依照信息管税的原则接收来自于纳税人与第三方的信息,而第三方包括各个政府部门,比如工商、社会保障、国土、建设、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至于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属于企业,相关数据的提供涉及到储户隐私,具体数据与金税三期对接仍需要相关立法部门的立法协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备我们认为虽然以房屋为载体,但能独立运作,即移动后性质、形状不会改变,因此我们认为属于设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因此贵司只要按不低于10年的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即可,折旧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由企业根据设备情况自行估计即可。
这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由于没有看到具体合同,我们只能根据推测进行判断。贵公司接受中强公司的服务,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包搭、包拆,按使用时间计算费用,此时,应判定接受的是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如果约定架杆、模板租金是多少钱、搭建和拆除多少钱,则贵公司接受的是两个服务:一是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是17%;另一个是建筑服务,适用税率可以是5%或11%。具体情况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税目注释》
不能,按照42号准则规定,待售资产准则第6条规定,待售资产必须具备2个条件,即可立即出售和有明确的出售决议或购买承诺,预计出售一年内完成。
想出售不是明确的购买承诺也不是形成出售决议等,不符合准则中的条件。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来说,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果要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必须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开具。否则,会全额计税。
理论上,全折不是不可以,但有税务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全折产品即100%折扣,折扣后的销售额为0,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从而会被核定销售额,因此,不推荐这种方式。
客户之所以不同意折扣分摊到每个产品中,可能有这种考虑:折扣部分不在发票上注明,购进货物可按全款进成本、按全款取得进项抵扣,收到折扣部分的货物后,客户方可以不入账,或入账外账,从而用于账外经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建议尽量说服客户,否则对方沾光,你却有风险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你这种情况很多制造企业都存在,为了准确的核算成本,这种只办理票据入库和出库的情况没有问题,如果如技术部拿去使用,2种处理方法:
一种月末办理入库后当期实物被技术部领用,则在入库的同时,办理技术部领用单,作为技术部费用处理,这种情况月初在办理出库时,数量和金额是不一样的,但实际车间数量和账面是一致的。
第二种方式,是月底入库月初出库一样,技术部直接再车间拿去使用,则同样办理这部分入库和技术部领用单据,单独结转该部分成本费用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保安公司可以按上述方法开具差额的发票,差额即为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