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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人可向居住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并申请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保税区实际上是境内关外,相当于海关监管下的“境外”,所以,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提问的事项,其实已经表达非常清楚。B采购保税区内A企业货物,然后发往境外,货物没有入关,所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首先纠正一下,公司工会开具的不是发票而是《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必非要开具税号。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不能说取消限制了,你公司前几年的专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要看具体情况,什么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未抵扣。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也有规定,内容基本一样: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现在开红字发票,对照这个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执行。
三、帐务处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红字发票,不是想开就开,对照文件规定再开,且如果是当月的发票,作废就行,作废不了,才能开红字发票。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因此此处利润总额应当填0。
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同样可以红冲和作废,其流程与正常的发票红冲或作废是一样的。当月的,可以作废;跨月的,可以红冲。当事人可以持发票的所有联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作废或红冲(抵扣联和发票联不能收回的,需要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代扣税款或相关附加的,可以同时一并办理退税手续(由于已经入国库,所以真正退回需要一段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由于开出发票已经跨月,所以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由于6月份税率适用错误,如果导致少缴增值税,应当补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对进项发票抵扣发生改娈的有规定: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后,如果能分别开具发票的,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合计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与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名称和版本号(建议分开开具发票)。
销售嵌入式软件与非嵌入式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均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与非嵌入式软件不同,由于嵌入式软件需要嵌入到相应的硬件中一起销售,所以,销售额中一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硬件的,一部分是软件的。销售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对销售嵌入式软件来说,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的成本和计算机硬件的成本,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了嵌入式软件的具体退税规定。规定的内容为:对于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如果能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的销售额,在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正确核算硬件和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是嵌入式软件退税的关键。
这种情况对购进方来说,不属于份外费用,建议按销售折让来处理,即销售方按赔偿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冲减销项税额,而贵公司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销售完成后,采购方违约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才属于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收入,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往往是指能准确核算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因此你公司既然是核定征收,那么及时固定资产净值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也不能按照营业外收入计税依据,应按照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外资企业经常会发生问题所述情况。在实务中,外管部门实行总量核查,2000元的金额较小,个人认为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在税务上,只要是真实交易,用现金支付没什么问题。我国有一个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对现金的使用限制,但执行力度不强。
建议,应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备齐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