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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的应该是进项税转出,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转到未分配利润科目,没有余额。
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
贷:银行存款100
借:未分配利润贷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资源税税率表如下:
| 税目 | 税率 | |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
|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0.4-30元 |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标准模式下,自然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按20%,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是法定义务,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从稽查实务中,确有不少通过“筹划”,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将分红伪装成借款、通过报销个人费用的形式变向分红、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股东,达到分红又不扣个税的目的;方法有多种。“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企业在发展初期,此类行为很多。不过,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建议这么做。企业规范了,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方式不得抵扣。取得专票要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再做进项转出,否则出现滞留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应按照兼营处理增值税问题。
如果问题是说,按《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了红字发票,但红字发票也开错了,且跨月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甚至说闻所未闻,已经超过了现有发票管理系统的容错能力。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能否从后台进行处理,如,让税务局从后台把信息表作废等。
如果是购进的不动产,则不动产价值中包含的土地价值,才可以与固定资产一道计提折旧,按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计算。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如果各方协调一致,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因此,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个问题,问题中所述的“有人”,指的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
如果是企业法人,则其企业所得税后续事项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甲企业企业投资乙公司1100万元,其中的92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此时,甲企业的投资计税基础为1100万元,不能因其计入资本公积而不作为计税基础。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时,不能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同时,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作为甲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如果是自然人投资,则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如下:
1、后续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以后转让该股权时,其计税基础为实际支付的1100万元。
2、后续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事宜
如果将来将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除了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外,其他的情况一般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让土地可以转让,到国土局办理变更即可,不需要缴纳税收,只需缴纳变更费用。交易时需要注意资金风险即可。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目前,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经营活动非常正常,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关于代收物业费的款,应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是多少,物业费是多少,其中,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应包括物业费部分。如未做约定,有较大风险,税务机关会将全部价款视同租赁收入,一并计算增值税、房产税和租赁合同印花税,所以,合同约定清楚,非常重要。另外,如果物业费作为代收代付的费用,一定要是物业服务提供方向接受方开具发票,否则,也会被视为出租方收取的租金一并征税,而不是作为代收代付的费用。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外资企业法》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因此,外资企业分配利润时,至少要保留10%的税后利润。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强制提取,由外资企业的章程确定。
在注销时,可全部分配。
分配需要的资料,可能各地有所不同。我们办理过的案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最近一次分配年度后的所有年度的审计报告,没有要求汇算清缴的报告。扣缴相关税费时,需要填报分配表等。这些程序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去操作。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该问题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如果是生产型的出口企业,则其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额,如果不是用于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则可以退税。因为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的方式退税,所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均可以参与退税,当然很多产品或者服务有退税率的限制,不能全退。
如果是贸易型的出口企业,既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贸企业,则其适用“免退税”政策,这种退税方式下,只能退回出口货物或者服务退应的增值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比如购买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17万元,退税率13%,则出口后只能退还13万元的增值税,房屋租赁等其他专用发票的税额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