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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铂略会员17218232,这个问题要看各个地区的操作的,此前就有一些报道是专门针对实习生无法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需要按劳务所得的800元限额计税的大讨论,各地税务局的执行标准好似不一,这个可能还是需要问下自己的专管员,不过严格意义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已达退休年龄的不适用),实习生的合同可能并不适用。
这个问题也建议铂略平台关注下。
1.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3. 业务必须真实发生;4.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5. 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施之前,税务总局要求款项的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方一致方可抵扣;税控系统实施以后,虽然没有明确该条规定是否仍旧适用,但资金流的不一致将增加税务对有关业务真实性稽查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向银行贷款真是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以前银行发票开具不严格可能给部分客户利息单入账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对利息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把握尺度可能不一致。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证明企业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1995]第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上述的回答都是以前的一些文件了,不能说不对吧,不过是不够准确的。以前的规定做其他业务收入是妥当的,增值税交与不交看各地国税口径(营改增之后,各地国税局口径不一致,有的地方规定需要交增值税,有的地方规定不需要交,所以目前要看各地的口径),上述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无疑,支付给扣缴人员作为成本支出,扣缴人员拿到上述奖励可免个税。